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立遗嘱时是否应当为子女保留必要份额?
原告胞妹陈某乙(已故)于1991年12月与前夫张某乙按农村习俗结婚。1994年2月19日生育被告张某甲。2004年5月8日,被告的母亲陈某乙与父亲张某乙因感情破裂经本院调解离婚,被告由其父张某乙直接抚养教育,被告张某甲的抚养费由张某乙负担。被告母亲陈某乙不负担抚养费。2008年11月15日,被告母亲陈某乙向福建省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长乐市航城街道郑和西路288号长山碧水1幢903单元及地下29号杂物间,房屋建设筑面积110.04㎡,杂物间面积7.24㎡,总价632107元,首付222107元,银行按揭贷款410000元,现贷款已由原告还清。2011年,被告母亲陈某乙病重时,其住院期间的治疗及生活均由原告负责。2011年7月12日,被告母亲陈某乙考虑到自身健康原因,在长乐市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公证,决定其去世后将其个人拥有的位于长乐市航城街道郑和西路288号长山碧水1幢903单元及地下29号杂物间(房屋所有权证号码:航房权证H字第09002166号)的房产由原告继承,余欠银行按揭款由原告负责偿还。2011年8月14日,被告母亲陈某乙病故,原告等人为其办理丧事。同时查明,被继承人遗嘱生效时,被告未满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其父亲张某乙于2010年11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后又被强制隔离戒毒,2012年2月17日,长乐市公安局决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现原告因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遇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有效。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法律规定的特留份。本案被告张某甲在父母离婚时,法院确认其父亲直接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其母(被继承人)不承担抚养费。因此,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本应不须为被告保留特留份。但是,被继承人遗嘱生效时,其父因违法犯罪被羁押,致使被告没有生活来源。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且在校读书,此时应享有特留份。故应认定被继承人遗嘱中应予被告保留必要份额部份无效。本案原告系被继承人胞兄,在被继承人离异后患病住院治疗和去世期间,均由其照顾料理并负担费用,因此,被继承人遗嘱中在保留被告必要份额后,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遗产,故其遗嘱该诉争房产由原告继承应当有效。鉴于被告已成年并在学及被继承人购房时出资情况,本院酌定保留200000元遗产份额较为适宜。
福州继承律师蔡思斌评析:
父母离婚后,仍对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但若父母双方明确约定未直接抚养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且未损害到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或者说为影响到其物质保障的话,本案法院认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遗产分割时即无需为子女保留必要的份额。但如若子女应抚养一方无能力抚养或是无法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的,另一方仍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也依法应当在遗产分割时为子女保留必要的份额。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婚姻、继承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家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870号“陈某甲与张某甲遗嘱继承纠纷案”,见《陈某甲与张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郑家峰,审判员陈景琛,人民陪审员黄黎明)(20140722)。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d2bae4fd-3128-4476-8d61-89ec162d0d42&KeyWord=(2013)长民初字第8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