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情侣、共同购房、预告登记、分手、分割
裁判主旨:
情侣购房,预告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后分手的,依据法律规定,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2007年11月9日,原、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被告购买本市浦东新区金豫路XXX号XXX幢XXX室房屋一套,总价款为XXXXXXX元;原、被告于2007年11月8日支付首期房款528677元。该房屋房地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载明权利人为原、被告。同月21日,原告作为借款人、被告作为抵押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个人商业用房借款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贷款52万元。2008年2月13日,原告作为借款人、被告作为保证人书写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向案外人马乙借款人民币115万元,于2008年8月15日归还;原告将所购系争房屋作抵押。同日,原、被告签订共有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系争房屋,被告因个人原因退出与原告的共同购买行为,双方对被告所有部分处理如下:1、被告同意将其拥有的该房屋部分产权(50%)全部转让给原告;2、该部分产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24338元;3、由于被告自始没有实际支付过该房屋的买卖价款,所以原告无必要实际支付转让价款;……5、原告全部还请银行贷款后,被告将协助原告共同办理有关房产登记的更名手续;6、该协议自原告还清全部银行贷款后生效。原、被告又签订借款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证明人(指原告)其责任仅限于见证与借款协议有关的,债务人(指原告)与债权人(指马乙)之间借款交易的真实性;证明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对于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豫路XXX号XXX幢XXX室的房屋,其房产证上有债务人与证明人两人的名字事宜,证明人在此确认对于该房屋并未有任何出资,全部由债务人一人出资购买。同时,证明人已与债务人签订了相关协议,明确了该房屋系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债务人可以直接、任意处分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抵押、偿还债务等)而无须经过证明人同意。
法院观点:
浦东法院: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系争住房,但是,其后从原、被告签订的共有房屋买卖协议来看,被告认可在购买该系争房屋时其并无出资。且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又进一步明确其对系争房屋未有任何出资,且确认系争房屋系原告的个人财产,原告可以直接处分该房屋。故原告要求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豫路XXX号XXX幢XXX室房屋属于原告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其支付系争房屋首付款并应当具有50%产权的辩称意见,与原、被告签署的共有房屋买卖协议以及借款补充协议所反映的事实相悖,本院难以采信。
蔡思斌律师评析:
情侣共同购房的,因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因而属于按份共有状态。当分手时,若双方就所购买房屋有书面约定的,则根据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对房屋的分割双方应依协议处理。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5390号“钦宏新与尤琪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见《钦宏新与尤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员陈嵘)(201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