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最常见争议的是父母出钱给子女买了套房子,双方都要争这套房子的权益。由于购置房子往往花费两三代人的积蓄,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则有失公允,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其登记在子女名下,则离婚时该房子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何理解“出资”,究竟是部分出资,还是全额出资?在实践中产生重大争议,由此引发一连串的问题。
本文根据最高法的重要参考文献予归纳。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的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包括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
如全额出资,则该套房子全部产权归子女所有;如部分出资,剩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出资或按揭,则父母出资部分的款项视为对子女的赠予,该套房子仍然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只是离婚时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就夫妻共同出资或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价值,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和56期问答信箱的观点认为:只有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的情况下,该房屋才能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予。如果父母只是出了部分款项(如首付款),该出资已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不能将该房所有权判给一方,而是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期《最高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是上述的观点二,第二种意见是离婚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那部分款项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但相应的增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最高法民一庭从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考虑,更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处理。
转自:离婚大师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