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向律师咨询,其公公冯某死亡前,秘密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与其妻李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中自己所有的份额给其孙子冯某某继承(冯某某的父亲冯小某现在依然在世),2007年,冯某因故死亡,遗嘱转交李某保存,李某为避免冯小某三姊妹因房屋遗赠发生纠纷而不对自己尽赡养义务,一直未将公证遗嘱交给冯某某。2015年1月李某因病重自己也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上述房屋自己所有的部分也给冯某某继承,并于2015年2月将上述两份遗嘱交给冯某某保管,李某2015年5月去世。现冯某某想继承冯某与李某的财产因此发起了对律师的咨询。
律师分析:本案中表面上是继承,但实际上是遗赠关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律的规定,通常所说的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情况。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遗产的分配。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法定形式对自己的财产分割做出安排,包括继承和和遗赠两种情况。
本案中冯某和李某写下遗嘱都将自己的房屋所有的部分给冯某某继承,名义上是遗嘱继承,但实际上是遗赠,因为只有法定继承范围内的才是遗嘱继承,而法定继承范围外的则是遗赠。冯某某的父亲冯小某尚在人世,冯某某就不是冯某和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对于遗赠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冯某的部分,冯某某与2015年2月知道其受遗赠,一直到5月冯某某均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在法律上冯某某已经丧失了接受遗赠的权利,而李某的遗嘱继承是从2015年5月开始的,冯某某应当尽快表明其接受遗赠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转自:君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