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宁、被告董青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00年3月25日生育一子杨亦。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交流较少,2013年9月开始分居。2014年7月25日,杨宁曾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杨宁第二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子杨亦由其抚养,董青表示尊重孩子意见。法院于庭后征求杨亦本人意见,其表示愿随原告生活。被告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原告无异议。
原告主张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原告在山东中兴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出资额7万元,要求取得该项股权的60%。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涉及其他股东等案外人利益,不予在离婚诉讼中处理。二审济南中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董青在一审要求取得该项股权的60%,二审中,上诉人董青又变更主张,请求分割济南鲁沛机械工具有限公司121万元投资款的50%,被上诉人杨宁以该投资系山东中兴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投资为由,不同意分割。由于涉及分割股权、代持股权、股权转让及其他股东权益等法律问题的认定和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案主张。
蔡思斌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到其他股东的权益等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如若径行判决分割,可能侵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均不予处理。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鲁01民终4002号“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见《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韩松,审判员吴荣瑞,审判员刘建平(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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