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审法院的某一项认定,在上诉时未提异议未上诉的,再审时提异议的不予支持
关键词:判决、一审、上诉、再审、异议、不予支持
裁判主旨:
对于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时对其中一项判决未提异议未上诉的,则表示其就该项表示认可,依法生效。在再审时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将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严某、季某甲于1997年11月因工作关系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季某乙。婚生女季某乙在罗湖区上小学一年级。
2007年9月26日,严某(乙方)与季某甲(甲方)签订一份《协议书》,载明“双方因家庭经济矛盾无法解决,现决定协议离婚,由于存在乙方户口随迁问题而推迟办理离婚手续,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财产分配及女儿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该《协议书》约定了女儿抚养权由双方共同承担,同时双方都放弃向对方要求抚养费,教育及医疗费原则上双方各承担50%;各自名下的房产归个人所有,季某甲须补偿严某10万元,严某放弃其它家庭财产(严某个人用品除外);本协议签订至协议离婚完成时,双方各自负担各自的债权、债务及投资收益、盈利或亏损均与对方无关;因随迁户口过程拖延期间,任何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得以重婚罪指控对方。严某于2007年9月20日将其享有的沁芳名苑A栋3B房产产权份额转让给季某甲,季某甲出资102万元为严某购买沁芳名苑B栋11A房产。严某、季某甲开始正式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女季某乙跟随严某生活。季某甲支付小孩每学期的学费8000元的一半及学钢琴费每年3、4万元的一半,但严某起诉后至今,季某甲未支付小孩抚养费。××××年××月××日,严某、季某甲再次签订一份《关于确定财产归属的协议书》,双方就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内容为“双方一致同意婚前、婚后财产均实行归各自所有的归属原则,即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均不作为共同财产;婚后各自对外所欠下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家庭中的动产(严某个人用品除外)归季某甲所有;本协议双方签订后即视为从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后原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观点:
广东高院:至于登记在季某甲名下的深圳市聚创实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季某甲在一审时已经将其中的45%的股权处分给了严某,一审判决深圳市聚创实业有限公司45%的股权归严某所有后,季某甲也未针对该判项提起上诉,在再审阶段,季某甲请求将深圳市聚创实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判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福州婚姻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于一审判决有异议的,应当在上诉期间内提出,若未提出的,一审判决依法生效。当事人在一审上诉阶段,只对其中部分判决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其对未上诉部分的认可。该部分因其认可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其后其又在再审阶段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对此不予支持。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粤高法民一提字第9号“季某甲、严某等与离婚纠纷案”,见《季某甲、严某等与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佘琼圣,审判员黄秋生,代理审判员王红英(20151013)。
网址导引: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1801137-314a-4326-89ce-03978d84371d&KeyWord=(2015)粤高法民一提字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