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评析:母亲过世后,父亲未经女儿同意,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该转让行为能否生效?能否要求产权恢复登记至已过世父亲名下?(上)
南昌法院网讯 史萍因为是母亲首次结婚时所生女儿,母亲再婚家庭中的兄弟姐妹们在分割母亲遗产时将其遗忘。10月14日,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侵犯继承权引起的继承纠纷,法院判决史萍的兄弟姐妹们共计返还史萍所分得的遗产77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经查明,史萍是个年逾六旬的老太太。史萍父亲史吉与母亲吴凤兰在生育史萍后不久就离异,在史吉与吴凤兰离婚后,史萍随祖母在乡下生活,而母亲吴凤兰则再婚,与刘铁生结婚。母亲吴凤兰与刘铁生再婚后,共生育五个子女,收养一个女儿。刘铁生于2004年逝世,吴凤兰于2012年病逝。双方生前承租了坐落于青云谱区十字街公有住房一套,并在1985年前自行搭建一些简易房。2013年,政府对青云谱区十字街旧城(棚户区)改造,该套房屋正属于拆迁征收补偿范围,依据拆迁政策,该套房屋共计获得拆迁补偿款93万余元。除史萍外的兄弟姊妹六人将该93万余元分割完毕,史萍于是一纸诉状将兄弟姊妹六人告上法庭,要求同等继承该93万余元,要求六人将多分得的遗产返还给自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套房产系多重原因形成,虽然未取得完全产权,但是得到了拆迁组的认可,并作为了计算拆迁款的依据,故应当作为吴凤兰、刘铁生夫妻共同遗产。史萍系吴凤兰与前夫史吉所生女儿,并且未与刘铁生共同生活过,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史萍对刘铁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史萍与其他兄妹六人作为吴凤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吴凤兰遗产享有同等继承权。六被告未与原告史萍商议,擅自作出遗产分割处理,各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史萍的继承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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