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8日讯,从上月起,北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可以到市民政局主管的北京爱传承为老服务中心享受免费到店自书遗嘱订立服务。然而,在办理遗嘱订立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很多老人自订的“无效”遗嘱存在书写格式不符合要求、“越权”处置非个人财产、精神状态受质疑以及遗嘱保管不到位等问题。
许多老人认为,订立遗嘱,无非是用书面的形式,把自己想要嘱咐的事情写下来就可以了。其实,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在法院审理的遗嘱继承案件中,有近60%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自述“走了以后”或“离开以后”
原因:表达不清晰
在遗嘱的书写方面,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己书写、有见证人、有亲笔签名、内容清楚明了就叫遗嘱,“甚至有的子女帮助老人在网上下载一个遗嘱范本,让老人照着誊抄一遍。”但实际上,遗嘱有严格的格式和书写规范。
海淀区的赵先生曾经立过一份遗嘱,但他的签字写在了遗嘱的最上方,而且没有日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虽由赵先生书写,但遗嘱内容不明确,书写随意,签名在上方不符合常理,也没有写明日期,最终被认定该遗嘱无效。法务人员说,还有的老人在书写过程中,会用“我走了以后”或者“我离开以后”,但实际上这两个说法并不代表死亡。法律规定,继承是发生在死亡之后的,所以这种表达不清晰,会被判定无效。
自行处置夫妻房产
原因:非个人财产
有些老人在订立遗嘱时并不清楚财产的属性,有时在遗嘱中所处置的财产份额并不是个人财产。卢女士今年70岁,老伴儿王先生两年前去世,生前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原来卢女士和老伴儿有两儿两女,但只有一个外孙对他们格外照顾,因此王先生的遗嘱内容是将自己和卢女士居住的房子留给外孙。然而这份遗嘱被判无效,因为王先生处置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法务人员解释,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是卢女士和王先生在婚姻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王先生的遗嘱中却处置了属于卢女士的财产份额,因此应属无效。
脑中风时自立遗嘱
原因:意识不清
孙女士父亲早逝,母亲名下有一套两居室,四姐妹轮流照顾,孙家二姐和老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去世后,二姐拿出一份母亲的自书遗嘱,虽然字迹歪歪扭扭,但能看出来是母亲的笔迹,而且落款确实有老母亲的签字和手印。然而这份遗嘱却引起了其他姐妹的质疑,闹到了法院。在法庭上,经过笔迹鉴定,遗嘱确为老母亲的亲笔手书,但孙家四姐举证遗嘱日期那段时间母亲得过脑中风,意识不清晰,这份遗嘱不是老母亲自己的真实意思。经过法庭质证,确认了这个事实。最终法庭宣判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务人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人,也就是精神心理方面必须正常健康,否则所立遗嘱无效。因此法务人员建议,为了预防老人身后出现儿女们之间的纠纷,立遗嘱人在立遗嘱之前,最好去有资质的医院做心理健康方面的评估。
遗嘱放在朋友家
原因: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
刘大妈早年丧偶,有一儿两女,她自己立下遗嘱,把房子和一笔存款都做了安排,在遗嘱上写明3个孩子平分遗产,并把自己的遗嘱存放在一个朋友家中,把遗嘱的内容和存放地点分别告诉了3个子女。然而刘大妈离世后,3个子女一起把遗嘱取出来,发现遗嘱有修改的痕迹,原本平均分配的遗产,变成了儿子拿走一半,两个女儿平分另一半。于是姐妹俩把矛头指向弟弟,认为是他篡改了遗嘱。
律师表示,由于遗嘱没有保管在中立的第三方,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最后法院审理后,经过笔迹鉴定,发现修改的字迹确实不是老人所写,但也排除了三个子女所写的可能性。由于无法看清原来的内容,而新修改的内容又不是刘大妈所写,法院判定遗嘱无效,最终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法务人员表示,遗嘱真正生效是在老人百年之后,而不是立完遗嘱之后。所以老人立完遗嘱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遗嘱的保管同样重要。此外,保管遗嘱还需要注意保管环境、纸笔质量等,要防潮、防蛀,注意过若干年后字迹会不会模糊,纸张会不会变脆而碎掉。
以下十种情况的客户无法订立自书遗嘱:
- 文盲,不识字
- 患有帕金森症等神经系统疾病
- 患有脑中风
- 盲人和聋哑人
- 反应迟钝以至于无法正常交流
- 不具备书写能力
- 高度近视(白内障严重),影响基本书写能力
- 手抖严重或者四肢疾病,导致无法签字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智障等精神状况不正常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人
10.无个人合法财产的,包括财产登记、存款在他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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