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韩宇系澳大利亚籍公民,于2004年认识辽宁女生王燕姿,两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前,林韩宇曾为王燕姿购置钻戒二枚、钻石手表二块、白金项链一条、裘皮大衣等贵重物品归被告冯睿睿所有;六处房产、丰田吉普车一辆,加之达人民币近九百万。
其中,沈阳曼哈顿房产及地下车位系于婚前林韩宇全额出资购买,购房时,双方曾约定该房产之后将登记在王燕姿一人名下,算是林韩宇送给王燕姿的礼物。购房合同系由双方作为买受人签字,款项均系林韩宇账户支付。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林韩宇遂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送律师函,表明该房屋系其全额支付,属于其个人财产,告知开发商不得登记至王燕姿名下。
后,双方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发生争议,林韩宇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项链、手表、钻戒等归王燕姿所有,六处房产及车辆归自己所有。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林韩宇委托律师发送的律师函仅是双方对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体现,并不能证明系其作出的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上述房屋虽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因购房合同系二人共同签字,因此应属双方共同财产。
林韩宇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院审理认为,上述房产系林韩宇婚前个人支付,且其在产权登记至王燕姿名下之前即发送律师函阻止开发商将房屋登记至王燕姿名下,足以表明系其作出的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遂依法改判该房屋为林韩宇个人财产。
福州婚姻律师蔡思斌评析
上述案例中林韩宇于婚前购买房屋全额出资,并约定归王燕姿个人所有应登记于王燕姿个人名下,此种行为依据《合同法》约定属于赠与。对于赠与不动产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物权登记为依据。上述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是说尚未发生权利转移。林韩宇在权利转移之前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表明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并阻止开发商将产权登记于王燕姿名下的行为,可以表明其已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前述赠与合同被撤销。
而实务中还存在着诸多类似的情况,如附条件的赠与,如男女双方在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此种情况,如若双方后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赠与方亦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之规定,请求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