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仓山法院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婚生子偿还车贷的行为,视为对父母双方的赠与
裁判要旨:
对于夫妻婚后购买,属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婚生子女代为偿还贷款的,所偿还部分属婚生子女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依法分割。
关键词:共同共有、车贷、婚生子、偿还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85年4月17日登记结婚,1985年10月4日生育一子林某乙。后,原告林某甲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自认夫妻无共同债务。双方确认需要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有:1.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单元房一套;2.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店面一间;3.起亚牌YQZ7164型小型轿车一辆;4.思威牌DHW6454B(CR-V2.4)型小型汽车一辆;5.华安基金1282.71份。其中,思威牌DHW6454B(CR-V2.4)型小型汽车截止至开庭前已还贷款人民币121875元,尚有贷款人民币46875元未还清,该车每月3日还贷款人民币4687.5元。庭审结束后,在2014年1月16日的调查笔录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关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权人民币1920000元和夫妻共同财产华安基金1282.71份的诉请,同意将华安基金1282.71份均归被告所有。
法院观点:
福州市仓山区法院:(4)思威牌DHW6454B(CR-V2.4)型小型汽车系原、被告婚后购买,被告陈某某主张该车首付系婚生子林某乙支付,同样,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陈某某虽提供证据证明该车每月贷款系原、被告婚生子代为偿还,但该行为可视为婚生子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被告陈某某的赠与,故原、被告应平均分割该车。该车登记于被告陈某某名下,应判归被告陈某某为宜,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被告个人债务。该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5000元,扣除被告须继续偿还的贷款人民币46875元,被告陈某某酌情支付原告林某甲人民币49062.5元。
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婚内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除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之外,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可依法分割。
本案夫妻共同共有之车子,在婚后由婚生子代为偿还车贷的行为,因无证据证明系明确约定对夫妻一方的赠与,依照上述规定,则属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家事审判观察系福州婚姻继承律师蔡思斌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家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