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评析:母亲过世后,父亲未经女儿同意,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该转让行为能否生效?能否要求产权恢复登记至已过世父亲名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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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王女士咨询:我与丈夫1999年登记结婚。2000年家公所在单位进行房改,须交纳房款2万元,当时家公家婆考虑到我们两个住房困难,就跟我们协商由我们出这2万元,交完2万元房款后,我们搬进了这套房改房并居住至今,但房产证一直是家公的名字。现我们夫妻打算离婚,请问该套房改房如何处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吴杰臻律师解答:房改房系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该房改房一般与购房人的职务、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产权一般由产权人或者单位享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因此,该房改房登记在王女士家公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但王女士购房时2万元的出资可向家公主张返还。
转自:离婚大师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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