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在异国登记结婚后,在中国会被认可为合法夫妻么?
提到同性恋,人们总是可以轻易就浮想联翩,进而引起热议一片。因我国传统文化等多种原因,同性恋很难被大众所接受,尽管世界各国已经不断有国家对同性恋婚姻予以认可,但我国法律一直对此不予承认。但不承认不代表不发生,不代表无争议无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文化也在不断传播,国人的思想也愈发变得开放。娱乐圈中广受关注的诸多明星亦纷纷宣布“出柜”,惹得异性粉丝一片哀伤。中国不承认,那咱就到诸如荷兰等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国家登记结婚,确定夫妻关系,以示爱情忠贞咯。
那么问题来了,异国登记结婚的,回到中国后其权利义务应当如何认定?能否适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规定?倘若国内不承认,那是否可在国内又与异性登记结婚?倘若意欲离婚的,能否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是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一、按照国际私法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结婚手续适用婚姻登记地的法律,因此,同性恋在异国进行的结婚登记,只要符合登记地国家法律的即为有效。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对结婚条件明确规定为必须是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可见,我国法律并未认可同性恋婚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同性恋双方依照异国法律规定,在异国进行了结婚登记的,则该登记应是合法有效,双方应被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
二、既然结婚登记合法有效,那么显然其欲在我国再次结婚的,则必须先行办理离婚手续,否则构成重婚。
如前所述,在异国登记的同性恋夫妻的结婚登记在我国依法有效,因此,若其欲另行结婚的,则必须先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方可再次结婚。那么,此种情况的离婚手续又该如何办理?能否适用我国法律规定,于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是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三、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均常住于我国或是均为我国国籍的,其人身关系依法适用我国法律,即可适用《婚姻法》等的相关规定,但现实显然并非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那么,依照上述条文规定,倘若夫妻双方均常住于我国,或均为我国国籍的,其夫妻人身关系依法应当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包括《婚姻法》的规定。
倘若确如上述规定那般,那么意味着该同性恋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抚养等义务、相互继承等权利,同时亦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或是直接诉至法院。
双方均定居我国的,依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该同性恋夫妻可如一般夫妻那般,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但经询问福建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其表示民政部门对此尚不可知,亦未有受理。显然,这中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空白之处,使得主管婚姻登记的部门都不敢对此有所断论,让老百姓无求解之处?
四、同性恋婚姻关系问题日益引起关注,由此引发的问题也被不断提出,我国对此模棱两可的态度显然已经造成了现实纠纷的无从解决,直视问题,才是必由之路。
随着越来越多国家或是地区承认同性恋婚姻,同性恋婚姻合法性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呼吁同性恋婚姻在我国的合法化的呼声亦在不断高涨,就算我们不去谈论是否承认其合法化,但对于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作出明确的表态与规定,是必然的选择。今天,我们看到这个疑问,可以去问民政局,在得不到答案的时候我们可以去探讨去研究,那么倘若有一天,问题真的接踵而来,司法部门,民政部门是否要继续以模棱两可的态度去推脱?倘若有一天,纠纷真的摆上台面时,我们在这里讨论研究就能解决?或许,真的需要一个司法案例来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真实地赋予同性恋者结婚权利!
福州家事律师蔡思斌原创
2016年11年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