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评析:母亲过世后,父亲未经女儿同意,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该转让行为能否生效?能否要求产权恢复登记至已过世父亲名下?(上)
2013年4月19日 ,海峡都市报报道福州“50多岁老夫妻为买房假离婚 房子车子到手老妻觅新欢”(链接网址:http://news.66163.com/2013-04-19/757042.shtml),该报道直接折射出现下随着国家限购房屋等政策的出台,不少当事人自作聪明闹“假离婚”,结果自食其果的现象。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律师作为多年来从事婚姻家庭业务的资深律师,对“假离婚”现象不免有些感慨:
现下,探究“假离婚”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双方为了福利分房、买房、职位升迁等原因;(2) 躲避计划生育政策; (3)双方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4) 一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5)通过“假离婚”获取出国机会;(6)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等。
“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离婚的意愿,并履行了法律程序(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法院诉讼离婚),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即便是为了某种目的互相串通暂时离婚,即“假离婚”,但从法律上来说,因已履行法律程序,即具备法律效力,故根本不存在“假离婚”一说,一旦离婚,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
离婚时,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情况下,为尊重公民的财产自由权,法律并不过问和干涉双方的具体分割方案是否公平合理,即使双方约定一方净身出户,对于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来说,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只要离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对财产处分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假离婚”的风险
“假离婚”的直接风险就是,只要夫妻双方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假离婚”的手续,从身份上来说,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不再具有配偶身份,任何一方再与他人结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无法以双方之间只是“假离婚”为由而主张对方的婚姻无效。
此外,“假离婚”面临的最大风险是财产可能被一方独吞。财产分割完后,得到财产的一方很可能反悔而“独吞”这些财产。例如:为消除房产登记记录,“假离婚”双方往往会约定将房产归一方所有。取得财产的一方如果反悔不复婚或主张财产归自己,不同意再变更所有权。此外,即便同意复婚,若拥有房产的一方在复婚时不同意变更房产登记,另一方只能吃“哑巴亏”,因为此时房产已经变为拥有房产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假离婚”的救济途径
“假离婚”现象很普遍,与此同时“假离婚弄假成真”现象亦是司空见惯。对当事人而言,一旦弄假成真,最关心的是如何寻求法律救济(主要包括婚姻本身及财产方面)。
首先,基于婚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若一方在离婚后不愿复婚,另一方无法强求,更无法阻止对方与他人再婚。
其次,财产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除非一方能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当事人亦只能自食其果。
如何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鉴于一部分当事人“假离婚”亦是迫于生活的无奈,对此,本律师建议,在“假离婚”的同时不妨另签订协议约定“假离婚”的事实,对孩子及财产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并约定好复婚的时间等详细内容,此外,不妨通过录音摄像等方式尽可能地保存好能证明“假离婚”事实的一切证据。在此前提下,法院变更或撤销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能性还是极高的。
但此举并非万全之策,其仍存在法律风险: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很明显,另签订协议的行为就是以离婚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若据此主张财产等内容,很可能不被支持。其次,即便法院认可了上述协议,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有可能会因涉及虚假诉讼而面临法律制裁。
最后,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律师认为,婚姻是件严肃的事情,其牵涉到整个婚姻和家庭,即便一些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充满信心,仍不能排除意外的发生。此外,因国家的制度和政策处在不断变动与完善中,当事人无法预料,如果因为一时的不正当目的选择离婚,结果导致家庭真的破裂或者给子女带来影响,则可能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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