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可就自己可继承份额作出声明,放弃其中部分财产
关键词:继承、放弃、声明、部分份额、有效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姬某乙系同父同母的兄弟关系,原告与被告姬某丙、姬某丁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原告与被告蔡某系同母异父的姐弟关系。被继承人,即原告与被告姬某乙的父、母均已去世。原告与被告姬某乙的母亲在去世前于2003年6月立下遗嘱言明将本案诉争房产中自己的份额由原告与被告姬某乙各继承一半。2010年4月,原告与被告姬某乙的母亲去世,根据2008年的遗嘱,母亲部分的份额由原告与被告姬某乙各继承一半。2011年1月,被告姬某乙声明放弃诉争房产的继承权,继而由原告取得已逝母亲的房产份额。该诉争房产由原告与其当时尚在的原告与被告姬某乙父亲共有(即原告占二分之一,原告与被告姬某乙的父亲占二分之一)。2012年12月,原告与被告姬某乙的父亲去世。在2011年3月,原告与被告姬某乙的父亲将房产中的自己份额赠与原告,原告取得该诉争房产的所有权。现因房产过户手续四位被告不予以配合,为维护原告权利,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鼓屏路160号*#楼*室及*号楼*附属间的房屋产权全部份额为原告所有;2、四位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观点:
鼓楼法院:讼争房屋为姬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姬某与杨某均已去世,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杨某生前留有的遗嘱,属于其遗产的二分之一讼争屋的份额由姬某甲、姬某乙共同继承,由于姬某乙于2011年1月3日写的放弃继承权声明,表示愿意放弃讼争房的继承权,但不包括买房是其所付的购房款5000美元,因此,杨某的遗产中除5000美元外由原告继承。姬某生前明确表示讼争屋中属于其的份额赠送给原告,因此,原告享有讼争屋中除5000美元后的全部份额,为方便房屋分割和办理产权过户,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必须向被告姬某乙支付5000美元。对被告姬某丙、姬某丁、蔡某均表示自愿放弃姬某与杨某共同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鼓屏路160号*#楼*室及*号楼*附属间的房屋的继承权,本院予以确认。
福州遗产继承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之规定,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可就放弃继承作出意思表示。上述案例中,被告姬某乙自愿放弃除5000美元外的继承份额的,是对自己可获得的继承份额,作出放弃部分的约定。法院最终依此约定,确定该声明有效。但对于其未表明放弃的部分,其仍应享有继承权,可依法继承。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家事审判观察系福州家事律师蔡思斌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婚姻继承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离婚继承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4557号“姬某甲与姬某乙、姬某丙等继承纠纷案”,见《姬某甲与姬某乙、姬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梁文鸿,审判员林晓霞,人民陪审员杨金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