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尚未实际交付的,离婚时不予分割
关键词:离婚、拆迁安置、补偿、财产、分割
裁判主旨:离婚诉讼中,拆迁安置房尚未实际交付的,须待实际交付后再行主张分割。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12年5月3日认识,2012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是指望年老后找个老伴相互照顾安享晚年才与被告结婚,岂料被告仅是冲着原告居住的海沧石塘村水头社156号之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而来。结婚二个月内,被告通过借口帮助原告保管财物等手段骗取原告财物。在生活中对原告不仅不关心,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将原告殴打至浑身青紫,并禁止原告与邻居交往。原告无奈之下,于2012年8月13日下午回到原告女儿处居住至今。原告曾于2012年9月提出离婚诉求,被法院驳回。但判决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矛盾并无改善。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单独偿还属于蔡永在所有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下同)50000元;3、共同偿还与蔡永在的欠款16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海沧法院: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为应平均分割原告因拆迁置换所得的安置房(址于厦门市海沧区兴东鑫花园一期2号楼503室),原告认为被告只对上述安置房享有50平方米的份额,其余均是原告个人婚前财产。本院认为物权的存在需以物的存在为前提,目前讼争房产尚未实际交付,物权尚未成立。因此,原、被告双方对厦门市海沧区兴东鑫花园一期2号楼503室所有权的诉求应于讼争房产物权成立后再行主张。
福州离婚房产律师蔡思斌评析:
夫妻作为被征收对象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有权获得相应的安置房的,但在离婚诉讼时,该安置房尚未实际交付或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人民法院将对此不与分割。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93号“谢某与叶某离婚纠纷案”,见《谢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代理审判员林焕华)(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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