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权益由家族成员签订的应另案分家析产,不宜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处理
关键词:离婚、拆迁安置、补偿、具体坐落、分割
裁判主旨:拆迁安置协议为夫妻一方母亲所签的,在离婚诉讼中对该安置权益不予处理,应另案分家析产。
案情简介:
刘某、孙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8月10日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孙浩翔。2012年11月27日,刘某在河南威佳实业有限公司购置东风日产汽车一辆,其中120000元系从海新法(系刘某叔叔)交通银行卡内刷卡支付。该车在缴纳税费后登记在刘某名下,车牌号为豫AQ127L,双方共同认可现有价值90000元。2014年4月16日,孙某某购买豫A3ZH32号奔驰轿车一辆,后于2014年9月11日将该车转让给新疆市森林涵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孙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两张,现余额为46.87元;浦发银行卡一张,现余额为34.45元;建设银行卡两张,现余额为348.25元,以上余额共计429.57元。另查明,2014年3月23日,郑州市二七区孙八砦村改造指挥部与孙某某母亲徐爱枝就徐爱枝名下合法宅基地上位于孙八砦村十组西街45号房屋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审核结算清单。
法院观点:
二七法院:关于刘某主张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孙八砦村十组西街45号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所产生的过渡费、搬家费及相关权益,因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孙某某母亲徐爱枝所签,刘某可主张分家析产,本案不予处理。
郑州中院:上诉人刘某上诉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孙八砦村十组西街45号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所产生的补偿、过渡费、搬家费、拆迁奖励费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因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孙某某母亲徐爱枝所签,刘某可主张分家析产,本案不予处理。
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评析:
由家庭成员签订的拆迁安置权益,尽管包括了离婚双方的权益,但因同时涉及家庭其他成员权益,应予另案分家析产处理,而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分割夫妻二人份额。
案例索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1377号“上诉人刘某与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案”,见《上诉人刘某与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陈予,审判员李长军、于岸峰)(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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