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法提供《遗赠扶养协议》,应如何证明其真实存在?
关键词:遗赠扶养协议 举证证明责任 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裁判主旨:95岁高龄的老人家近期颐之年,在审判中关于有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有所反复尚属符合常情,只要有其它能足以证明《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的证据,亦能证明《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存在。
案情简介:
上诉人黄某甲与被上诉人黄某乙于2013年8月25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黄某玲、欧某、黄某丁、陈某丽、郑某均作为在场人签字。《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黄某乙实现履行协议,对黄某甲日常问候关心,病时送医治疗及护理,去世时奔丧及完成入土为安后,黄某甲愿意将闽侯县某号某室壹单元(无产权,协议中又称闽侯县某洲号某室),建筑面积139平方米(包括杂物间在内)的遗产赠给黄某乙。后发生矛盾,黄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黄某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黄某甲四次陈述其没有与被告黄某乙签订诉争《遗赠扶养协议》。庭审后,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到原告黄某甲住处向其调查,询问其在2013年有无与被告黄某乙签订诉争《遗赠扶养协议》,原告黄某甲陈述因其年岁已大,不记得有无与被告黄某乙签订诉争《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观点:
闽侯法院:原告黄某甲起诉要求解除于2013年与被告黄某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且被告黄某乙否认讼争《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甲的诉讼请求。
福州中院:本院认为,证据1-9均系本院依法调查取得,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甲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对双方现均居住于闽侯县某村某洲某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案一、二审证据,本院认为,证人黄某戊(原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可以证实其为黄某甲与黄某乙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证人郑某证实了《遗赠扶养协议》的签署过程并最后一个在协议上签字、盖印,证人黄某丙也证实《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证人张某、江某、兴业银行存取款记录及流水清单亦可以间接印证本案诉争《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而被上诉人黄某乙虽然否认《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但其在上述证据8中自认和上诉人黄某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产生纠纷的原因是黄某甲的儿子从中作梗导致黄某甲反悔。黄某乙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亦未提供任何反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综合在案相关证据,结合双方现均居住于闽侯县某村某洲某室的事实,本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客观存在。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如前所述,本院依法确认该遗赠扶养协议的客观存在,现上诉人黄某甲起诉称因被上诉人黄某乙不履行扶养义务而要求解除与黄某乙的《遗赠扶养协议》,而被上诉人黄某乙在一、二审诉讼中均否认《遗赠扶养协议》的客观存在,显然黄某乙已无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之意愿。因此本院对上诉人黄某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黄某甲与黄某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予以解除。由于上诉人黄某甲现已95岁高龄,近期颐之年,其在一审中关于有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有所反复尚属符合常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二、解除上诉人黄某甲与被上诉人黄某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事实上,在实务中像本案二审这样的情况反而是少见,而一审判决的结果反而是多见的。倘若不能提供直接的《遗赠抚养协议》,应提供足够的足以形成证据链条的有充足证明力的间接证据来证明,否则很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
本文摘录于福州房地产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房地产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及其他地区法院房地产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2509号“毛某甲与毛某乙等继承纠纷”,见《毛某甲与毛某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郑芳,代理审判员金光玉、纪得军),载 《无讼案例》(20160819)。
网址导引:http://dwz.cn/4devV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