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评析:母亲过世后,父亲未经女儿同意,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该转让行为能否生效?能否要求产权恢复登记至已过世父亲名下?(上)
问:2014年8月,丈夫在外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2014年12月,双方离婚。后,丈夫因该借款被诉,妻子对此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蔡思斌律师答: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离婚后双方对此均应承担责任,应当共同偿还。
何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通常表现为:1.夫妻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2.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该债务无论是双方一同欠下还是一方欠下,其债务缠身目的必须是因为共同生活所致。对于类似上述情形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债务,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是其个人行为,妻子并未对此产生合意。因此,对于丈夫为他人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妻子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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