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时就是医生,大多数案件都是常见病,对症下药即可,甚至业内都会有标准药方。但有时遇到一些特殊病种,就很考验律师功力了。一般律师特病常治,好的律师可以特病特治、另辟蹊径。今天的一个咨询案件,蔡律师给出的诉讼策略堪称妙哉,一般律师可真真想不到,哈哈哈哈。
说下案件背景。一个四川姑娘小陈十余年前嫁到福州八县,与丈夫林某生育两个儿子。两个儿子一个刚满10岁,另一个才8岁多。因丈夫出轨,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孩子均归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承担抚养费,婚内购买的一套房产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亦由男方承担等。可离婚没二年,林某因生意失败想着东山再起,通过其他途径润到美国去,两个孩子就丢给奶奶照顾。开头林某还有汇点生活费,可几个月后林某就拒付抚养费。孩子奶奶是农村高龄老人,自己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根本养不起孩子。这下,小陈作为母亲也只有站出来。可她孤身一人在福州市区打工,住在单位集体宿舍名下没有其他房屋,根本没有独立抚养孩子的能力。她也只能每月尽其所能给孩子奶奶转上二三千元来维持孩子基本开销。林某不支付抚养费已经算是很过分,但更狠毒的是还不让孩子及奶奶居住在他名下房屋内。林某虽然身在国外,但还是能够遥控物业及水电公司等,将房屋断水断电,硬是不让两个孩子及奶奶居住。最终奶奶迫于无奈,也只能搬出另行租房居住。据悉林某后面大概率不回中国了,且房贷也同样会断供,房屋有被银行收回的风险。
案件就是这么个情况。换成当事人上门委托,作为律师你的诉讼思路会是什么?
第一律师都很清楚,现在男方名下房屋是唯一抓手,这是能够执行到男方财产的唯一保障。律师常规肯定这样想,既然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由男方承担,那现在男方不抚养孩子,女方出的抚养费是不是可以向男方追索,在诉讼过程中对男方房屋予以诉讼保全,如此将来银行起诉男方执行后女方也可以分得一定份额。
该诉讼思路是有缺陷的,毕竟女方在法律上同样有抚养孩子义务。如男方辩称其委托奶奶抚养,女方作为母亲自行补助奶奶与其无关,这种自愿履行法定义务的款项不能由男方来承担。这表面上也不是没有道理,如此诉讼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那是不是有更好的诉讼策略?蔡律师认为,其实以两个孩子作为原告,女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去起诉男方要求按月或按年支付抚养费更为简便快捷。毕竟父母本身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同时离婚协议也约定全部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在女方也有尽到抚养职责的前提下,两个孩子要求父亲支付全部抚养费天经地义,男方无论作何种抗辩,法院肯定会支持孩子的诉讼请求。
同时,我们思路也可以放更宽广一点,基于孩子父亲灭绝人伦,竟然采取种种手段不让两个孩子居住在其名下房屋内,孩子基本生活保障受到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是不是可以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作进一步引申细化,未成年人父母所提供生活上的保障是不是应该包括居住保障,在未成年人父亲名下有产权房屋前提下,是不是应该将该房屋提供给未成年子女居住,未成年子女是不是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居住权益呢。如此,是不是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两个孩子对该房屋有居住权?如能就此确认孩子的居住权,该居住权后续是不是能够对抗银行抵押权,对抗法院执行呢。此招则可一劳永逸解决孩子的居住问题。
另外,蔡律师再提出一个问题,在男方别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的前提下,孩子抚养费是否能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毕竟未成年人生存权无论如何应该排第一序列。总不可能这边银行有钱可回收,那边孩子流离失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