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财产分割协议而言,需要考察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若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离婚后,小华将自己婚前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陆续给小芸转款共计294万余元,用于支付学区房的首付款。其间,两人仍生活居住在一起。然而,拿到房产证后,小芸却以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复婚。小华遂将小芸诉至法院。
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芸的离婚意愿并非真实,双方实为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判决支持小华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小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华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加之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华向小芸所转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芸所述小华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华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践中,虚假离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二是欺诈离婚,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而财产协议是否有效要独立考察,若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如通谋虚伪、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尚不能发展到生效环节。
但证明通谋的责任在主张一方,若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不能做到有效举证,则将面临人财两空的窘境。事中留存证据,事后积极取证才能让真相大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0)沪0115民初50385号
(2021)沪01民终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