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在婚外情给付案件中,由于转款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原配方通常难以查清转账金额和转账方式,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很多时候原配提起诉讼都是与出轨一方配合。正常情况下,原配方亦会将配偶列为被告,否则双方串通得过于明显,可能会有驳回风险。本案法院观点认为出轨一方必须是恒定被告,若其不作为被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直接将原告起诉驳回。当然,蔡律师推测本案法院驳回的真正原因可能也是认为原配与出轨配偶存在串通行为。但实践中亦有法院持不同观点,如(2023)京02民终8586号案件中,法院便认为“王某1一审中的诉求未针对王某2提出,本案中王某2的诉讼地位应被列为第三人,一审法院将其列为被告,有失妥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应当将配偶列为第三人。因此,为避免被驳回风险,无论夫妻有否通谋,建议还是将配偶列为被告为佳。
案情简介:原告与第三人张桥于1991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与第三人张桥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张桥向被告陈萍支付了款项,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到庭。在庭审中,原告明确只要求被告陈萍承担责任,因为第三人处分的财产都已经给了被告,不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原告是基于第三人张桥在婚内向婚外人士陈萍无理由转款发生纠纷,而在此类纠纷中,张桥应属于恒定的适格被告。现原告未将张桥列为被告,且在本案庭审中明确仅要求被告陈萍承担责任,不要求张桥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原告的上述诉讼行为有违诚实信用民事诉讼原则,为此,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二审广州中院观点
陈云是基于原审第三人张桥在婚内向婚外人士陈萍无理由转款发生纠纷,而在此类纠纷中,张桥应属于恒定的适格被告。现陈云未将张桥列为被告,且在本案庭审中明确仅要求陈萍承担责任,不要求张桥在本案中承担责任,陈云的上述诉讼行为有违诚实信用民事诉讼原则,原审因此对陈云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索引案例:(2024)粤01民终712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