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归妻子一人所有。不久后妻子起诉离婚,丈夫对曾经的约定突然反悔了,夫妻俩到底谁能得到房子呢?
1、撤销赵某鹏与张某洁于2021年9月29日签订的房产协议书;
2、张某洁承担诉讼费。
赵某鹏理由:
赵某鹏认为签署房产协议书,将房产赠与张某洁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双方婚姻稳定、恩爱幸福的祸源。为维护双方婚姻幸福,消除影响婚姻稳定的祸源,赵某鹏已于2021年11月22日向张某洁发送了撤销赠与通知书,通知张某洁撤销房产协议书,撤销将赵某鹏所有的夫妻共有房产的50%产权赠与张某洁。
1、案涉房产协议书是双方之间的合法婚内协议,不是赠与协议,不得撤销。案涉房产协议书针对X号房产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不得单独处置,但是双方可以就案涉房屋归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签署婚内协议约定。
2、案涉房产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赵某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协议书约定的法律后果是知情了解的,双方针对房产协议书的内容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恪守合同的稳定性,按照诚实守信的履约原则,全面履行房产协议书约定内容。
3、案涉房产协议书并非赠与合同,赵某鹏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发生法律效力,仅存在于所有权归属于赠与人单方所有的情形。因为只有赠与人对赠与标的享有所有权,赠与人才有权利处分该赠与财产,否则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赠与效力。赠与合同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享有排他性处分的财产,具体到本案中,案涉房产系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赵某鹏并不享有排他的所有权,无法单方作出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
1.各自账户中的现有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
2.各方所取得的财产及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
3.各自信用卡已透支的负债,由各自独立偿还,不为夫妻共同债务。
4.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不得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已有的个人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位于海淀区房产贷款月供,男、女双方每人承担50%。
2021年10月5日张某洁出具民事起诉书,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赵某鹏离婚、依法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鹏承担诉讼费用,后张某洁撤回起诉。
2021年11月22日赵某鹏通过微信向张某洁发送撤销赠与通知,载明撤销之前赠与张某洁的50%夫妻共有房产份额,该房产协议书及约定的内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夫妻婚内财产的赠与行为与约定行为,在诸多方面存在质的差异:
1.夫妻婚内财产赠与是一方出于令对方财富增值的目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就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的约定;
2.夫妻婚内财产赠与的功能与目的是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功能和目的是总体上安排夫妻财产关系;
3.夫妻婚内财产赠与通常针对的是特定物或可特定化的物,夫妻婚内财产约定通常针对的是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
4.夫妻双方就婚内财产赠与达成的合同属于一次性合同,夫妻双方就婚内财产约定达成的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规则适用具有一般性和可重复性,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获得的财产产生持续的约束力,具有长期、概括调整的特定性,是一般性地建构夫妻之间的财产法状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产协议书,明显是赵某鹏出于令张玉洁财产增值之目的,针对房屋这一特定物,改变的是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状态,双方就此达成的合同属于一次性合同,故符合夫妻婚内财产赠与行为的特征。
双方签订的房产协议书未经公证,协议签订后赵某鹏作为赠与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案涉房产并未发生权属变更,故赵某鹏要求撤销其与张某洁于2021年9月29日签订的房产协议书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一方在协议中对财产的重大让步,往往是伴随着对双方稳定婚姻关系的期许,不能沦为另一方谋取利益的工具。因此协议签署完不多久就离婚的,这份协议大概率也不会被采纳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2)京0108民初5962号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