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想一个场景,你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到家,发现自家门上张贴了《限期腾房公告》,你以为遭遇了诈骗,结果发现公告上有你配偶的名字,原来配偶背着你对外负债,怎么办?生活中,因夫妻一方涉诉,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如共有房产、公司股权、工资卡被查封、冻结的不在少数。且在部分案件中,被执行人的配偶可能系在执行阶段才知晓,此时再维权也将更为被动。
如果夫妻一方涉诉,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执行呢,执行中有哪些需要被重点关注的问题呢,笔者梳理如下: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谈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时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注:该收益特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注: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以外的);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如下类型: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七)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四个备受关注的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问题
(一)夫妻一方因个人债务作为被执行人,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1.个人债务范围?
笔者总结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有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一方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4)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所负债务;
(5)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注:有案例认定需分情况,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908号】。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根据该条款,夫妻一方因个人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也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二)能否执行未析产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实务,此类案件中,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或被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可中止执行。但未析产的财产并非不能当然执行。比如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应保留属于配偶的一半份额,如法院全部执行则属于执行错误。参考案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
(三)能否执行夫妻共有的唯一住房?
不论夫妻共同房产是登记的单独所有还是共同共有。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情形,否则即便是唯一住房,夫妻一方涉诉时,该房产也会被执行,详见具体条款如下: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同时,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能否执行离婚协议中分割给一方但未过户的共有房产?
笔者检索后,存在如下两种处理思路:
1.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并未优于夫妻一方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一方可请求停止执行
代表案例: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吉06民终842号
法院裁判观点为:“高某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孙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原因有二:一是从两种请求权产生的时间来看,高某对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是基于2012年与王某1签订的离婚协议产生,而债务人孙某享有的请求权是基于2013年王某1借款产生。高某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王某1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预定转移、逃避此后王某1可能发生的债务。孙某的请求权与高某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二是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高某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孙某享有的是针对王某1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王某1借款时未将案涉房产设定为抵押担保物,孙某亦并非基于王某1名下登记有案涉房产而同意借款。因而,孙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高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
2.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代表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118号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时,仍登记在蓝某名下。虽然蓝某与沈某的《离婚协议》中载明,涉案房屋待蓝某缴清一切按揭手续后归沈某所有,但因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沈某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时的应对建议
(一)应对态度上:切忌消极拖延,应及时跟进执行进展、诚信履行义务
实践中,因个人债务导致被执行时,负债一方配偶往往事后才知晓,但此时两人常面临夫妻信任危机,大部分精力都在消解内部矛盾,更容易忽略了案件执行情况。不论基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夫妻共同房产被执行,建议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应及时跟进执行进展。
同时,如果债务清晰,建议夫妻双方均应诚信履行,避免滥用诉权拖延时间,有时拖延时间反而也增加己方履约成本,比如一直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二)在被执行的依据准确、执行措施并无不当的情形下,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1.知晓财产被执行的第一时间联系法官或委托律师,了解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下一步执行安排;
2.盘点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个人债务情况,为执行和解或维权方案打好基础;
3.及时与债权人联系,争取通过分期支付、置换执行资产等方式达成和解;
4.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或执行依据履行义务,避免因逃避执行等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严重的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三)在被执行的依据或执行措施存在不当或错误的情形下,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执行程序中,常见的不当或错误执行情形列举如下;
1.个人债务案执行中,如法院执行时未保留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份额;
2.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案执行中,如法院的查封明显超标的额的;
3.被法院不当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4.相关文书未被有效送达;
5.被执行的标的如房产、股权权属存在争议,比如被代持等;
针对前述不当的执行情形,当事人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等方式予以维权。
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都需要日久维系,尤其危机患难阶段,感性沟通,理性维权。
来源:中联贵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