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18年,李嘉(男,化名)与张丽(女,化名)在工作中相识,很快二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后二人协商,由李嘉出资装修张丽位于阳朔镇一房屋供双方婚后居住。2019年房屋装修完毕,李嘉搬进了涉案房屋。2020年1月,双方因故分手,装修后的房屋由张丽整栋出租。分手后,李嘉多次向张丽索要装修费用未果,2023年6月,他一纸诉状将张丽诉至阳朔县法院,要求张丽返还房屋装修款、购买家具、家电货款等共计146780元。
原告李嘉向法庭提供了房屋结算清单、转账记录、房屋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拟证明其为被告房屋装修垫付资金。
被告张丽辩称,原告购买的家电、家具可退回,但房屋装修系原告自愿的,应视为赠与,不需返还;对价格评估鉴定存在异议,认为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申请对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装修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被告未按规定期限预缴鉴定费用,鉴定终结委托。
关于被告是否应该返还原告装修款、家具、家电货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双方曾系恋人,原告基于与被告结婚的愿望,对被告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设施设备已附着于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原告的装修行为取得被告的同意,被告作为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了装修附着物、家具、家电等设施设备所有权。在房屋装修完毕后,双方共同生活了3个月,后房屋由被告整体处置,房屋装修附着物、家具、家电等也经承租人使用,不便退还,被告应将家电、家具的价值折算支付给原告。
另外,由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原告无法实现后续使用房屋的目的,被告取得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原告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所得利益,即房屋装修款。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家电、家具价值进行鉴定,评估报告程序合法,所确定的价值中肯合理,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一名具备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出资为被告涉案房屋提供装修,在处分自己财产时,没有充分考虑预防恋爱婚姻的风险,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家具、家电费用102746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转自: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