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王先生承认案外人转入的500万元系经营往来款而非借款,其在与田女士分居期间向该案外人转出的500万元亦非还款,其与案外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王先生在诉讼过程中隐瞒事实、作出虚假陈述,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故法院依法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王先生罚款人民币2万元。同时,基于王先生上述不诚信行为,以及其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等情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按照田女士70%、王先生3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王先生以“还款”为名转出的500万元亦应予分割,并支持田女士关于10万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服从司法处罚决定,并已按期缴纳罚款。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鹏法君提醒,贪不义之财不仅失德,更是违法,最终必将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买单。离婚后一方如果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作者:黄璐 梁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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