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爷爷曾将房屋赠孙子(以1元价格出售),但基于他们之间特殊的祖孙关系,爷爷的行为不属于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2022年4月19日,梁某(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将梁某、蔡某1(男)夫妻共同房产即广州市越秀区XX大街XX号101房判归梁某个人所有(以下简称101房);
梁某与蔡某1为夫妻关系,生育有蔡某4、蔡某3二人。梁某、蔡某1与蔡某2为祖孙关系。
2002年11月12日,蔡某1(乙方)与案外人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甲方)签订《安居房售房契约》,其中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广州市荔湾区XX街XX号204房(以下简称204房)……。同日,蔡某1向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支付购房款206453元。2003年3月27日,上述房屋登记至蔡某1名下。
2017年9月25日,蔡某1(甲方、卖方)与蔡某2(乙方、买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204房,交易总金额为1元……。
204房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记载:广州市荔湾区XX街XX号204房,建筑面积71.56平方米,产权人为蔡某2,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为购买,登记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
2019年7月15日,梁某就其与蔡某1、蔡某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粤0104民初28837号民事判决:一、确认蔡某1与蔡某2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关于广州市荔湾区XX街XX号204房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蔡某1与蔡某2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将广州市荔湾区XX街XX号204房产权恢复登记在蔡某1名下的手续。蔡某1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粤01民终502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蔡某1质证意见如下:……。蔡某2质证意见如下:……。(详见一审判决书)
庭审中,梁某、蔡某1确认双方没有想过离婚,没有婚内财产约定。梁某、蔡某1均有退休金及铺租收入,由其自行保管;另有101房及204房两处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首先,本案中,蔡某1对101房未见转移、变卖、损害、挥霍财产,导致梁某利益严重受损的行为。虽蔡某1通过签订合同方式将204房赠与蔡某2,但考虑蔡某1与蔡某2系祖孙关系,该赠与行为体现长辈对晚辈关心、支持,区别于实际对外出售他人而获益的行为。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该合同无效并将产权恢复登记在蔡某1名下,亦未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之利益。
其次,梁某主张其患有疾病需要医治,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该义务,患病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无需通过分割共同财产解决。并且,现有证据可见梁某已有相关医疗保障,亦未见梁某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再次,从双方当庭陈述可知,梁某、蔡某1均有退休金及铺租收入,且由其自行保管并使用。梁某以蔡某1长期霸占家庭全部收入、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判决如下: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蔡某1转移夫妻共同房屋、转移夫妻共同存款、拒付梁某医疗费的行为,属于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审法院对证据材料审阅不细致,避重就轻,有选择性地忽略证据,判决理由属个人主观臆断,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持,一审法院应当支持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本案的焦点:蔡某1是否触犯了民法典第1066条所列举的两种情形,只要有触犯任何一种情形,梁某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蔡某1非法转移高价值夫妻资产是铁定事实,知错不改,导致巨额诉讼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控制家庭存款,拒付梁某重疾住院费,证据确凿;逃避协商,梁某被迫诉讼维权,逐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一审法院忽视了蔡某1仅私售夫妻共有房产这一事实就导致了4场诉讼。2018年被发现私售房产后,蔡某1若主动纠错、恢复原产权状态就不至于导致被迫诉讼,令夫妻共有财产利益蒙受如此严重损害。
3.一审法院忽视了被转移的夫妻共有房产虽被判恢复登记至原产权人状态,但法院强制执行三年了,该房产至今仍在蔡某2名下,并受其掌控,原共有产权人的居住权、租金收益权至今仍在持续受损。另一方面,梁某为迫切解决个人及护工的居住条件,诉求的仅是个人份额的权益,并不妨碍蔡某1另案主张其个人权益。
4.一审法院忽视了梁某每月退休金4000元是在后期挂失了社保账户才重新收归己用,之前该社保账户存折一直被蔡某1扣押,并私自交给蔡某4逐月恶意盗取、转账至其他账户。从梁某存折的银行流水可查,在2017年9月私售夫妻共有房产后,恶意盗取、转账退休金的行为仍未停止,而出租铺位840元收入是2020年3月开始平分1680元铺租才获得。梁某现每月的收入不足以支付重疾住院费和日常生活、医疗、护工开支,蔡某1掌控工资、铺租、房租等夫妻存款约100多万元,拒绝支付梁某重疾住院医疗费。
5.一审中蔡某1对梁某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皆确认,但无法举出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辩解,拒绝提供个人相关银行流水核查,从侧面印证其转移夫妻存款的事实不容置疑,蔡某1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蔡某1私售、转移夫妻不动产的行为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已有准确的定性,(2020)粤01民终5029号判决载明,蔡某1无证据证明梁某对其转让行为曾表示同意或作出追认,且蔡某1将涉讼房屋仅以一元的交易价格转让给蔡某2,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蔡某1以“一元成交私售房产”的典型案例,在当时媒体报道后,引发各新闻网站争相转载并发表评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有违公序良俗。
三、梁某对一审判决“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该合同无效并将产权恢复登记在蔡某1名下,亦未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之利益”的表述并不认同。蔡某1私售房产被判无效,但实际执行不到位。一审判决认为“未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之利益”,既忽视了梁某历年来维权诉讼所花费的巨额支出,也无视梁某痛失两套共有房产的居住权及租金收益权,多年来有家难回的痛楚。梁某即使能够经诉讼分割取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涉案房屋,蔡某1事实上仍占有多数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一审法院对梁某的医保困境缺乏深入了解,未认真审阅梁某六次重病治疗的住院报告,对案件的因果关系未能准确把握。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梁某的医疗开支,仅凭退休金(每月4000元)、微薄租金(840元/月)和普通基本医保,不足以支付其重疾住院费用、每月生活、医疗和护工开支。由住院报告可知,梁某患有多种重疾,多次入住ICU房病抢救,重病住院治疗期间,仅医保外自费的购药每天达数千元(有单据为证),加上人尽皆知的ICU医疗费用,足以令人望而生畏,况且老人照护费须每月4800元。蔡某1长期占有梁某的退休金、租金收入,在梁某重病期间没有支付半文费用,明显损害了梁某的生命权。梁某六次住院报告中的置换关节大手术、两次ICU住院抢救,而一审却称“未见梁某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重大疾病的标准如何界定?
五、蔡某1多途径侵占、转移夫妻退休金、租金,拒付医疗费,未尽扶养义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的理由及依据有失公允,忽视了蔡某1零成本恣意践踏法律、法规所造成的示范效应。梁某的两套房产和医疗储备金被侵占,居住、医疗、生活、护理等开支难以解决,而蔡某1拒绝纠错。梁某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具有强烈的归属感,为解决自身和护工的居住环境,除通过诉讼维权已别无选择,梁某将穷尽一切合法途径逐级维权到底,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
蔡某1答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梁某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梁某提交如下证据:1.店铺原租赁合同(金额1750元)、蔡某1收取铺租收据、蔡某4微信收取铺租截图,证明内容:蔡某1的侵占行为发生在分居后,且私售夫妻共有房屋的情况下仍恶意为之;2.被殴至伤的照片、证言、报警回执,证明内容:蔡某1恶意侵占租金收益,导致双方争吵,并殴打梁某;3.银行存折、户口簿、房产证挂失补办证据,证明内容:2015年分居后,蔡某1扣押梁某相关证件及银行卡,恶意支取和转走梁某的退休收入,直至2018年梁某挂失重领银行卡及相关证件;4.梁某三个退休账户的银行流水,证明内容:梁某无文化、不识字,从未参与家庭收支等财务管理,除社保金及补贴外并无额外租金流入,租金收益皆由蔡某1掌控;5.房屋租户的通话录音证言、小区管理处缴费台账,证明内容:被私售房屋即204房的租金长期由蔡某4代收保管,房租逐月转账至蔡某4账户;该房租属梁某与蔡某1共有财产,蔡某1指使蔡某4拒绝以租金支付梁某的住院医疗费;6.店铺租户通话录音、2012-2018年店铺租金证明,证明内容:租金皆由蔡某1经手,梁某从未收取过租金,租金收益约362250元,蔡某1拒绝支付梁某的住院医疗费;7.重病ICU住院自费外购药收据,证明内容:梁某多次重疾入住ICU病房,住院期间每天自费药达2千多元,每月护工费4800元,现退休收入不足以支付大额医疗费和护工费。
蔡某1质证认为:证据1不予认可,合同及铺租均已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证据2人身伤害纠纷曾诉至一审法院,后来已撤诉;证据3是蔡某3和梁某的行为,蔡某1并不清楚;证据4蔡某3宣称梁某、蔡某1已经分居,但双方至今为止都在一起居住,共同管理家务,包括租档口及日常生活,蔡某4长期照顾梁某、蔡某1,梁某、蔡某1在80多岁之后就委托蔡某4去银行帮忙办理手续,并非其侵占父母的财产;证据5不认可真实性,204房的租金是由蔡某4代收,因为在芳村,距离比较远,所以梁某、蔡某1委托蔡某4代收;证据6店铺租金是由蔡某1签名办理,梁某也认可的,由梁某保管家里款项;证据7梁某、蔡某1十多年来都患有大病,均是由蔡某4支撑照顾,在2017年把房子转让给蔡某2后,到2018年后蔡某3才说带梁某去治病的。2018年蔡某1中风,已经没有钱了,但梁某也说没钱了。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负举证责任。
一、梁某诉称蔡某1未经其同意即将204房赠与蔡某2,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蔡某1存在私自出卖房屋的行为,经查,蔡某2与蔡某1系祖孙关系,梁某就其与蔡某1、第三人蔡某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蔡某1与蔡某2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关于204房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该案已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上述合同无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蔡某1名下。虽然蔡某1曾将204房赠与蔡某2(以1元价格出售),但基于蔡某1与蔡某2之间特殊的祖孙关系,梁某认为蔡某1此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准确认定,并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认可。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要求夫妻财产分割的其中一种情形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该义务既包括生活上的扶助,更包括一方患病时的扶持,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其不履行该义务的,患病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本案中,梁某因患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1.根据前述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患病而另一方不予以扶持的,该一方有权要求其给付医疗费用,因此,如梁某认为蔡某1据有家庭财产并在其患病时拒不扶持,可直接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而不是要求将101房判归其个人所有。2.梁某已年满92岁,固然是年老多病,但是蔡某1亦已年满91岁,亦是年老体弱,需要他人照顾并投入不少医疗、护理费用。3.梁某、蔡某1均有稳定的退休金及出租铺位的租金收入,各自均拥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综上,梁某以蔡某1长期霸占家庭全部收入,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拒不扶持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理据不足。梁某、蔡某1目前并未离婚,且梁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婚内财产分割的情形,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梁某二审提交的证据缺乏足够的证明力与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梁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22)粤01民终22313号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