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生活中,还是普遍存在家务分配不对等现象,夫妻中有一方往往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更多,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存在此种现象的夫妻离婚,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能否主张经济补偿呢?《民法典》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将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情形,扩充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
案件情况:
原、被告于2016年3月11日复婚,生有一女李某2,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闹意见,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曾于2021年3月诉至法院与被告离婚,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14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在普兰店四平街道四平社区居住,两人自2021年3月份起一直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一直以打零工为生。
现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婚姻期间承担更多的家务,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
法院观点:
根据被告陈述,婚姻存续期间自己对承担更过家务劳动,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因此要求离婚时原告给付20万元的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另一方给予补偿金。本案中原告一直在事业单位工作,有较为稳定的收入,被告没有工作,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于家务劳动,对家庭,特别是对老人、女儿生活起居、成长教育、精神关怀等方面付出较多,且原告对于该节事实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离婚补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到原、被告婚后一起生活持续时间(原、被告上段婚姻所涉事项已经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解决,本案原、被告一起生活了5年左右),被告承担家庭义务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原告的支付能力,以及被告承担更多家务劳动所付出的个人成长的机会成本等各方面因素,酌定判令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离婚经济补偿20000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形财产已经不能涵盖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内容了。民法典设立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可见家务劳动已经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积累的基础,其价值亦得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认可。
对于经济补偿的请求必须有当事人主动提出,并且应在协议离婚或者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者判决离婚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结婚时间长短,付出较多一方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给予对方帮助多少、双方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裁判经济补偿数额。
那么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来说,如若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主张家务补偿的,应当注意收集和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子女日常作业辅导、老人生活用品购置或陪护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