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玙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法官助理
探讨之前,须明确本文的研究侧重点:首先,本文所涉纠纷样本主要发生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之间。现实中,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因婚姻存续过程中夫妻关系不和或离婚而产生的财产给付纠纷,若涉及结婚彩礼,已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作出专门规定,非为本文关注重点;若涉及配偶一方未经夫妻双方同意向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给付财产,其本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置,且相关专项研究已经较多,故亦非本文讨论重点。二是虽然给付大额财产,但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即双方并不负有夫妻扶助、婚姻财产共有、子女共同抚养等基于身份牵连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此时因财产给付引发的纠纷,既为司法实践中的审理难点,又无法律规范作出明文规定,该范畴内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纠纷是为本文研究重点。其次,纠纷因大额财产给付而产生。若仅为小额财产给付,既难以查实,且为节约司法资源计,疏无诉讼之必要。司法实践中,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财产纠纷大多涉及贵重首饰、车辆、房屋、大额款项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给付。最后,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多元解纷机制之下,社会矛盾的化解途径和方式存在多种选择,包括行政调解、民间仲裁、乡邻斡旋等,本文主要关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处置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纠纷,包括诉讼主体和案由的确定、审理思路梳理、判决要点归纳、法律援引选择等,最终目标为形成能够较好指导司法实践的类案裁判规则。
本文将以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的158件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纠纷案例为研究样本,汇总梳理案件特征,深入分析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而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并尝试构建类案裁判规则。
(一)性别之讼:绝大多数为男方起诉女方
普通的自然人财产类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性别差异,既无关案件处理倾向,亦未尝受到社会关注。可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纠纷案件却呈现一定的性别特征。研究样本中,男方起诉女方133件,女方起诉男方24件,诉讼双方均为女性的1件(同性情侣关系),分别占总数158件案例的84.18%、15.19%、0.63%。质言之,绝大多数案件为男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大额财产。133件男方作为原告的案件中,126件为男方直接起诉女方,1件为男方死亡后其父母作为继承人起诉男方生前女友,2件为男方父亲起诉男方的前任女友,3件为男方及其父母共同起诉女方及其父母,1件为男方父母起诉女方、男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4件女方作为原告的案件,均为女方直接起诉男方(见图1)。此诉讼态势反映出两方面实践境况:一是现实生活中,受历史文化、风俗习惯、收入水平等影响,伴侣之间的消费、借贷、赠与、投资、置业等给付大多由男方出资;二是伴侣,特别是男女情侣发展至谈婚论嫁时,相互间的给付往往不仅限于个人财产,而是通过彩礼、借贷、赠与等形式,摄入了更多的男方或女方家庭财产,因而产生纠纷时,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等长辈要求参与诉讼的并不鲜见。
值得关注的是,样本中检索到1件案例的诉讼双方均为女性,其系同性恋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性当事人之间的亲密关系虽不为中国现行法律所保护,但基于恋爱和同居事实,可对双方之间的财产纠纷依法作出处理。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域外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宽容和认可,可能间接引致中国法院收到与该类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诉讼,此时涉及当事人伴侣关系认定、域外法律事实、裁判依据准用等的查明和确认,司法处置中应当审慎。
伴侣间因大额财产给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诉请大多为确权或要求返还,即主张财产所有权,但此财产纠纷如何定性,以何种法理逻辑提出诉请,司法实践中情形多样。研究样本中,按照立案案由统计,不当得利88件、借贷合同35件、赠与合同10件、婚约财产10件、其他案由15件,分别占总数158件案例的55.7%、22.15%、6.33%、6.33%、9.49%(见图2)。其中,其他案由包括共有物分割、返还原物、所有权确认等。数据可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的案件占半数以上,盖因基于同居、恋爱、扶助等事实提起的大额财产确权或返还诉讼,其社会关系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亲密情侣等类身份关系,故财产给付往往无留存书面合同依据之意识,以合同之诉举证存在困难,遂大多以法定的不当得利案由诉诸法院。
司法实践中,经法院审理,甄别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依据后,结案案由与立案案由可能并不一致。研究样本中,生效裁判对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行为认定的法律关系主要为,不当得利55件、赠与合同40件、借贷合同15件、杂糅认定8件、其他法律关系40件,分别占总数158件案例的34.81%、25.32%、9.49%、5.06%、25.32%(见图3)。其中,赠与合同包括以结婚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20件,以同居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2件,分手的补偿性赠与1件,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17件;杂糅认定,指将一个案件中的多次、多笔财产给付行为分别认定为多种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和赠与合同、不当得利和借贷合同、赠与合同和借贷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中,主要包括认为不成立不当得利、借贷、赠与等的驳回诉请裁判,以及将给付财产行为性质认定为彩礼、合意购房行为等。
(三)财产形态:现金支付诉请居多
现实中的财产形态表现多元,158件案例中,主要分为三类:要求返还现金的151件,占总数的95.57%,主要包括恋爱期间购买礼物、共同生活支出、表达爱意代付款(代付购车款)等;涉及房产等不动产的5件,占总数的3.16%,其中,1件要求确认原告所占房产份额,3件要求返还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等在内的购房款,1件要求返还房屋;涉及动产的2件,占总数的1.27%,包括电动车、作为结婚聘礼的三金等(见图4)。可见,绝大多数案件均为现金支付引发的纠纷,与未缔结婚姻的伴侣缺失法律认可的亲权身份关系的事实存在较强正相关性。
研究样本中,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物价变化等的不同,具体的诉讼标的额亦存在一定差异梯等。裁判文书中明确标的额的案例有153件,标的额最低的仅5000元,最高的将近400万元,系购房款。标的额范围为1-10万元有64件,占可知标的额案例总数153件的41.83%,超过四成,占比最高(见图5)。该1-10万元的标的额范围可侧面反映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恋爱、同居等期间伴侣金钱给付的平均数额,且与近年来处于1-4万元区间的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基本相当。
如前所述,基于伴侣关系所为的大额金钱给付,往往未预先实施法律上认可的行为定性、凭证备存、转账留痕等举动,一旦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如何认定行为法律性质、以何种理由起诉等就成为第一道障碍。研究样本显示,相关案件受理后,经过审理最终对原告确权、要求返还等诉请的支持率并不低。研究样本的裁判结果中,支持全部诉请、支持部分诉请、驳回全部诉请的分别为48件、54件、56件,分别占总数158件案例的30.38%、34.18%、35.44%(见图6)。可见,尽管该类案件系“未做预谋”“证据不足”“情绪上头”的“仓促”诉讼,但最终得到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案例几乎占比三分之二,仅三分之一的案例结果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当事人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成功率较高。
支持原告诉请的理由主要包括:无法律约定和合同依据的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给付后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款项,应予返还;以恋爱、同居、结婚等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因条件未达成,应予返还;超过恋爱期间必要花费的大额金钱给付,恋爱关系终结后,符合一定条件可要求返还等。与之对应,裁判中援引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87年《民法通则》第62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第92条(不当得利),1999年《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第192条(赠与的法定撤销),2017年《民法总则》第122条(不当得利),以及现行《民法典》中涉及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赠与合同、借贷合同、不当得利等的法律条文(见图7)。
(一)事实查明较难
1.伴侣身份关系复杂。
新世纪以来,中国适龄人群的婚姻状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传统的婚姻模式和家庭观念受到不小的冲击和挑战,最为明显的就是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就同居在一起的现象非常普遍。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流动范围的扩大和频率的加快,生活环境和价值观念的变化,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近年来不同群体、不同地域的未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社会舆论对此现象的宽容度也越来越高。
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年轻情侣为了追求美好的婚姻,把未婚同居作为结婚之前的一个“试验田”;由于经济能力有限,为了节省房租等开支和其他费用而未婚同居;因为嫌结婚登记麻烦,而且认为结婚是个人的私事,办完婚礼就算结婚了,登记不登记无所谓;为了“搭伴养老”,认为办理结婚登记既麻烦,又可能遭到子女反对,产生家庭矛盾;由于有过失败的婚姻经历,出于对婚姻的恐惧而采取同居方式;一些没有打算结婚的男女也因各种原因同居一室,过起了两人世界的生活,如在校男女大学生的同居行为;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监管、任职回避要求等的离婚后继续在一起生活等。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在主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包括:预备结婚而共同生活,未婚者以恋爱、夫妻名义同居,未婚者以生活伴侣名义同居,离婚者未办复婚登记手续而同居,未婚、离异或者丧偶中老年人为了“老来伴”而同居等。
当前中国法律主要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并未制定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最终未登记结婚或通过其他方式形成亲属关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可能产生各类社会问题:订婚时所赠彩礼的返还、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财产相互给付的确权和返还纠纷等等,甚至有可能因此而出现诈骗、盗窃、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既非违法行为,也非合法行为,现行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法律的态度是既不提倡又无法禁止,既不保护也不能惩处。正是因为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或相关规定不完善,非婚同居所涉及的生育、财产、债务等问题凸现,多数法院因无据可依,难以受理。”
2.财产给付用途不清。
虽然未缔结婚姻关系,但共同生活的伴侣间关系大多较为密切,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且平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不甚担心,甚至以此标定相互信任、感情的深度。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此时诉诸法院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财产给付的目的和用途为何。
由研究样本可知,与其他的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等纠纷动辄几十万、数百万的情况不同,伴侣间财产给付纠纷虽不至于全部闹到法院,以大额财产给付为主,但大多数仍然为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纠纷,其中1-10万元的纠纷占到四成,此数额的财产给付往往没有固定整额的用途,可能用于生活中的各项开销所需,也因此为之专门订立书面合同或留存诉讼证据的可能性较低。研究样本中,超过半数的案件无借条、欠条、赠与合同、共同投资协议等书面凭证,关于利息计算、还款期限、收益分配等的约定更是付之阙如。多数案件中,原告主张诉请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都是各类电子转账凭证,而对方往往抗辩否认该开支系自己使用或涉案款项为赠与、用于恋爱期间共同消费支出等。因涉案金额常常分为数笔甚至数十笔交付,部分款项数额较小或有零有整,不少案件中还涉及钱款相互间往来,故对于是否成立及哪些部分的财产给付成立借贷、赠与、不当得利等的争议较大,查明较难。甚至有的案件中,一方直接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养胎费、忠诚承诺等不同形式支付钱款,名义上签订借贷、赠与等合同,实为前述不同形式的“情债”。尤其是部分案件涉及婚外情,甚至婚外生子,明显触犯社会道德底线,由此产生了各种类型的补偿费用,或是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费用,引发纠纷。有的案件中婚外恋人以将婚外情告知对方配偶、揭发婚外情损害对方名誉及社会地位等相威胁,逼迫对方承诺给付各种形式的补偿费用或者写下欠条,之后据此起诉要求偿还相应款项。综合而言,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的用途杂糅了情谊、胁迫、欺诈以及正当的借贷、赠与、投资等交互行为,据以起诉的案由往往并非财产给付的实际用途,给案件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造成困扰。
3.财产往来真伪难明。
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财产给付主要包括现金交付、各类转账、偿还信用卡、支付购买物品的价款、共同购房或购车、彩礼等形式,而且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延长,相互之间的财产给付行为频繁、细碎,难分彼此。伴侣之间因有着特殊亲密身份关系,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通常交杂在一起,甚至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而且基于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媒介的便利,令相互间或者向第三方支付资金更为便捷和密切。一旦因各种理由分开,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甚至对小额支出也斤斤计较,产生纠纷在所难免。主张返还的一方,往往将双方交往期间的各项支出均计入欠款金额当中,双方对债务是否存在及具体金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只能诉诸司法途径。有些案件名为“借款”“赠与”,但借款合意的形成、赠与意思的表达及款项支付的事实等均处于“雾里看花”的状态,有的是口头允诺借款、赠与,或为挽回感情等书面陈述借款、赠与,却未实际给付,明显有别于正常类型的借贷、赠与合同纠纷。有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无劳动收入,依靠恋人支持其日常生活开支,并认为理所当然;有的案件中,一方在恋爱关系中想方设法要求对方为其买房买车,并登记于自己名下;有的案件中,当事人要求恋人购买奢侈品衣物、饰品、鞋包等,并以之作为对方表达爱情诚意的方式。大部分案件是大额支出较多的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还款,但也有部分案件反而是另一方以其他较小数额的账目提起诉讼,而对方以曾支出更大额的金钱予以抗辩,或是主张抵销。几乎所有案件起诉时双方均已结束恋爱或伴侣关系,往往是一方依据交往期间的金钱往来主张结算,而对于账目性质、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使得矛盾激化,并在讨要欠款中加剧矛盾升级,最后彻底失去耐心而对簿公堂。关于财产实际给付与否,借贷合同、赠与合同、收条、欠条等书面凭证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诉讼中往往被当事人的“情绪”“表演”等所掩盖,难以查明真伪。
(二)法律适用较难
1.实体法方面。
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是现实中的行为,对其法律性质的司法认定,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合同凭证、财产用途甚至公序良俗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因此,当事人起诉时的案由并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的唯一法理逻辑推演方式,这就对法官的法学素养、职业技能和审判经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关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纠纷,其立案案由多种多样,包括不当得利、借款、赠与、婚约财产、共有、共有物分割、返还原物、所有权确认等,每一种案由都涉及到专门的审理思路和类案裁判规则,对于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裁判方式等均有影响。
其中,诉讼中出现较多的主要是不当得利、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三种民事法律关系。三者均为《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有名法律术语:不当得利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在司法实践中较易引发争议的概念的是婚约财产和情谊行为。婚约财产,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订立婚约后,因彩礼、置办酒席等给付的财产,因此产生的纠纷的立案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情谊行为,在民法学上不是一个有确定含义的概念,其产生于德国判例,是一种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行为,不能依法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因此,有学者将其称为“社会层面上的行为”,也常被称为“好意施惠关系”或者“施惠关系”。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情谊行为的当事人分别为施惠者与受惠者,单纯的情谊行为本身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生活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之间,双方行为并无法律约束的义务,某些时刻、条件下,施与一定之给付或帮助,可视为情谊行为,其属于伴侣间的内部无偿利他行为,不应受到法律干涉。例如,研究样本中,被法院认定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的17件案件中的行为,即可以归入情谊行为范畴,虽有财产给付发生,但不产生赠与合同的法律后果。
由于涉及以上诸多法律或学理概念,该类案件的承办法官在“不得拒绝裁判”的大前提之下,就必须掌握更多的知识储备,并在纷繁复杂的实际生活中择取最恰适的一种法律关系,向当事人释明应当以该案由起诉并梳理庭审思路,依法作出裁判。不同情境中如何认定财产给付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该类案件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所在。
2.程序法方面。
首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纠纷的当事人如何确定。除存在伴侣关系的男、女方之外,存在争议的主要是男、女方的父母是否能够作为原、被告参加诉讼。生活实际中,父母往往是存在婚恋关系的男、女方所给付财产的实际所有者,甚至从支付凭证可证其为实际给付者或履行者。其是否能参加诉讼应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其次,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纠纷的案由如何选择。案由的选择将决定一个民事案件所具体涉及的法律行为,因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对于其是否成立、生效与否、可有履行完毕等的判断将直接决定裁判的走向。可该类纠纷中的财产给付通常发生多次,可能涉及到不当得利、借贷、赠与、彩礼、情谊行为等各类法律行为或事实的认定,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承办法官,如何选择案由都是一个技术难题。若当事人坚持案由和诉请不变得到败诉结果,是否能够基于同一财产给付事实以其他案由提起诉讼,例如借款合同之诉败诉后再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此时是否存在一案两诉之嫌,值得研究。
再次,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因为涉及到情侣、搭伴、同居等事实上的“准婚姻”“准家庭”关系,即使原告以借贷、赠与等合同法律关系或共有等物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其审理过程中对于相关财产给付的来源、流程、走向、用途等的查明,也应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程序,须将亲密身份关系考虑其中。此时,事实不清时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如何运用、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之前的亲密关系需查实到哪一程度等,均需要在类案审理过程中予以探索和明确。
(一)加强法律规范指引
1.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在搜集、整理相关事例、案例的基础上,就具有典型性的问题作出相应的立法回应,在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时,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作出立法指引,为司法审判提供法律依据。虽然因为实际生活场景的复杂多样,该类纠纷涉及到多种案由和法律关系,目前对该类案件难以做到统一适法,但对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概念,仍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作出统一认定。例如,关于情谊行为,可通过立法将其予以明确,以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伴侣间的必要、小额生活开销支付的定性,避免相关纠纷诉诸法院,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2.发布相关案例。
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纠纷领域,可以就具有全国普适性、典型性、紧迫性的问题,由最高审判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为相关案件审理提供类案审判标准;各地可因地制宜发布参考性案例,对具有地域、民俗、民族等特征的司法疑难问题作出案例指引。目前,各地已经通过审判白皮书附带案例等形式,对该类纠纷的司法规制作出一定指引。
(二)明确类案审判规则
1.发布类案审理规范。
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纠纷案件,在汇总梳理相关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和听取一线审判部门意见,制定高院层面的类案审理规范,对立案条件、案由确定、审判程序、法律关系认定、构成要件提取、裁判尺度、执行方式等,制定细化规则,统一区域内类案判案思路,便利法官审判案件。
首先,关于当事人确定。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年轻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很多时候,父母经历了购房购车、彩礼、大额借款等财产给付的洽谈过程,往往比缔约者本人还要更清楚财产给付的用途、走账和数额。因此,无论是从财产所有权角度还是从给付财产义务履行人角度,父母都与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故父母可以是该类案件的适格当事人。
其次,关于案由的选择。对于当事人而言。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起诉时可以选择其认为最有利的法律关系和案由,即使经法官释明建议选择其他案由诉讼,也可以基于诉讼目的的考虑坚持自己的选择,或者在起诉时或诉讼过程中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即预备合并之诉。预备合并之诉,是指原告在提起主位诉讼的同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预备诉讼,以备主位诉讼无理由时,可以就其预备诉讼申请法院审判的诉讼合并形态。也就是说,原告在提起主位诉讼时,因预计到自己主位诉讼的请求可能被法院驳回或判决败诉,所以在起诉时即提起一个预备诉讼,以对主位诉讼进行朴救。主位诉讼和预备诉讼合并提起,就形成了预备合并之诉。预备合并之诉有主观合并、客观合并之分类,在在同一诉讼中,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的请求,属于客观合并,大多数伴侣间的财产给付纠纷即属于此类。在具体实践上,因伴侣间的财产给付往往没有签订借贷、赠与等书面协议,要证明该类合同关系存在举证困难,可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但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的举证要求较为严格,裁判支持要求较高,选择时需慎重。对于承办法官而言。当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起诉的立案案由与实际的法律关系不符、按照该法律关系处理其诉请难以得到支持时,应当依职权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案由和诉请、或提起预备合并之诉,若当事人坚持要求按照其所选择的案由审理并拒绝提起预备合并之诉,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作出裁判。
再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财产给付的具体金额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抗辩因亲密关系而抵消,或未实际发生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的,应由被告提出相应证据,但在裁判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亲密关系及存续时间,对金额作出酌情、合理的认定。
2.强化法理研究。
法学理论来源于实践,更能指导实践。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纠纷,应结合中国国情,对不当得利的认定、赠与和借款的标准、类身份关系情谊行为的判断说理等,深入研究其背后的法理概念、原则、规则,在理论上作出突破和创新,为当代法治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例如,关于情谊行为,是否可以区分为纯粹的情谊行为、情谊合同、附法律行为条件的情谊行为等类型,不同情谊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为何,其类型化之后有何不同效果,司法审判结果是否应当不同。再如,关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附条件的赠与,包括以恋爱、结婚、生育等为条件的赠与,其本身有违公序良俗,但亦应结合当事人之前的亲密关系、真实意思表示、伴侣关系时的表现等,综合作出判断。又如,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含有“520”“666.66”“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其与一般的借贷习惯不一样,将推定为转款时真实意思表示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性质,而不认定为借贷行为,一旦以此类数字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后,再以民间借贷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3.梳理民俗习惯。
加强对传统民俗的收集、梳理和研究,对民间习俗和礼仪活动进行指导和引导,注重习惯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的法律依据地位,依法作出符合中国民商事习惯的裁判。例如,在情谊行为未纳入中国民事实定法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传统习惯对该类行为作出认定: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再如,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三)强化沟通宣传教育
1.健全民间调解机制。
主动融入大调解格局,加强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和多元解纷机制衔接联动,注重一站式纠纷解决,将相关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应当积极面对认真举证、澄清事实,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审理。
2.倡导正确的婚恋观。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呼吁恋人之间对大额经济往来作出明确约定,及时固定意思表示和支付转账凭证,为可能产生的经济风险和司法诉讼加上一道安全阀,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的枷锁”。培养健康的恋爱观,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赠与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等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补偿。接受财产的一方,若确实是受赠或有其他经济往来,亦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无故”承担虚假的债务。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