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现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话题。本期“鉴案”栏目选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中的一起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起案件的审理,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又体现出司法的温度,强化了正能量的社会风气,让弱者敢于说“不”,推动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受害人为制止家暴行为,重伤施暴者
女子邱某某与张某甲在案发时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2月生育一子,名叫张某乙,其右耳有先天性耳畸形伴听力损害。2018年4月、9月和2019年5月,张某乙三次在某耳鼻喉专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郭,于2019年6月出院。
邱某某与张某甲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一度上升到动手的程度,并且在案发前,二人处于分居状态。2019年7月2日晚,二人多次在两处房屋内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双方约定次日办理离婚手续。7月3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来到邱某某与张某乙居住的房屋外,采取打电话、敲门、用小石子砸窗户等方式欲进入屋内,邱某某均未开门回应。
邱某某报警后,民警一边对张某甲通过电话进行劝说、警告,一边寻找事发地点。期间,邱某某拨通了张某甲的母亲张某丙的电话,求助无果。随后,邱某某从厨房取出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打开大门。张某甲进屋后,对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将邱某某逼入卧室,打其耳光。邱某某被打后未立即持刀反抗,而是顺势将水果刀藏在床头。
张某乙见母亲被打后,持玩具金箍棒打了张某甲的背部。张某甲随即一手将张某乙按在床上,用右手握拳击打张某乙的臀部。邱某某为防止张某乙刚做完手术不足1个月的再造耳郭受损,便徒手上前制止。在制止无果后,她情急之下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甲的背部连刺三刀……
张某甲受伤后,邱某某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甲送至医院救治。张某甲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综合评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当日,张某甲的亲属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21时许,邱某某在其住所被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陈述了事发经过。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1日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8月27日,邱某某与张某甲办理了离婚手续,邱某某放弃其全部财产权利作为对张某甲的赔偿,张某甲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邱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审理后认定,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判决邱某某无罪。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最终支持了一审判决。
正当防卫制度,为家暴受害者“撑腰”
笔者认为,对反抗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认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更侵害了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不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其中,第19条规定了如何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也规定了正当防卫,明确了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在本案中,判断邱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邱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夫妻分居期间,邱某某因婚姻纠纷受其丈夫张某甲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邱某某和其子张某乙先后遭到张某甲的殴打。为了防止张某乙刚做完手术不足1个月的再造耳郭受损,邱某某在徒手制止张某甲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向其背部连刺三刀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其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邱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应当充分体谅邱某某作为一个母亲为保护儿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也应当充分考虑邱某某在当时、当刻、当景下紧张、焦虑的正常应激反应和张某乙身体的特殊状况,还应当考虑邱某某的具体防卫行为和事后的处理情况。不能单纯地“唯结果论”,而是要设身处地对事发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当时的客观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定邱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判决其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