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群友问:离婚案件中发现被告构成法律重婚,原告要求先自诉被告重婚再审理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审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对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有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由于是否构成重婚罪需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予以认定,离婚案件的审理须以刑事重婚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重婚案尚未审结前,不宜对离婚案件作出处理。因此,对起诉离婚的民事诉讼和控告对方重婚罪的刑事诉讼并存时的情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离婚案件中止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中止审理,调解和好不成的,判决准予离婚。法律重婚事实可以通过婚姻登记直接认定,并且离婚只是导致这种持续状态的结束,罪与非罪的定性与此行为无关,受害人的身份不会改变。所以即使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对于犯罪的追诉、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影响,所以不用中止审理。
笔者认为,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立场,那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审理”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综合判断。重婚事实是法定离婚事项和离婚损害赔偿事项,也是导致婚姻无效的事项,因此一方是否重婚对于离婚诉讼具有重要影响。同时,重婚也因为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属于犯罪行为。法律重婚即当事人已与他人办理结婚后又再次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否构成法律重婚一般是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查询确认,因此法律重婚事实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直接认定。但是若被告提出冒名登记等异议和证据,导致法律重婚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来最终确定民事案件中是否存在重婚事实,从而为民事诉讼处理提供依据。为此,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婚姻登记在先登记的)主张被告存在法律重婚的事实时,人民法院应当核实相关证据,倘若被告对重婚事实认可且相关证据经向民政部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或被告虽不认可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反驳被告抗辩主张的,法院可以认定存在重婚事实继续审理,不受原告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倘若被告对于重婚事实不认可的(提出存在可能系被他人冒名登记等抗辩的)且法院无法在民事程序中有确实充分证据否定被告抗辩主张的,导致法律重婚事实真伪不明的。原告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法院应中止离婚诉讼审理,待刑事诉讼的结果出来后,再行审理;倘若被告对于重婚事实不认可的情况下,原告明确在离婚诉讼中不主张重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且要求继续审理离婚诉讼的,法院应该继续审理离婚案件,不受原告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毕竟重婚只是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之一。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婚姻登记在后登记的)主张被告存在法律重婚的事实时,人民法院应当核实相关证据,倘若被告对重婚事实认可且相关证据经向民政部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或被告虽不认可(提出存在可能系被他人冒名登记等抗辩的)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反驳被告抗辩主张的,法院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进行处理,不受原告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倘若被告对于重婚事实不认可的(提出存在可能系被他人冒名登记等抗辩的)且法院无法在民事程序中有确实充分证据否定被告抗辩主张的,导致法律重婚事实真伪不明的。原告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法院应中止离婚诉讼审理,待刑事诉讼的结果出来后,再根据情况按离婚或者确认婚姻无效之诉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即便原告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被告重婚罪,法院也应中止审理,同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程序来确定是否存在重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