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陈某和周某第二次对簿公堂,之前因周某在小区里将邻居陈某撞伤,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应向陈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
但该案执行中,发现周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周某和田某就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都归田某所有,债务由周某承担。二人离婚后,随即将位于上海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田某一人。
故陈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周某和田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并要求周某、田某对陈某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本案判决后,债务人周某清楚知晓其无法通过离婚逃避还债,主动向债权人陈某履行了全部债务、承担了所有的费用,使得双方之间的争议最终落下帷幕。
泗泾人民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本案通过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诚实信用,并对社会起到引导示范——为躲债无偿放弃财产不可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但同时,撤销权行使有法定除斥期间,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这里,法官提醒社会大众,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此外,在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文字:李娜
责任编辑丨蒋梦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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