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后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少人观点认为这样在离婚时被加名一方即可分得50%份额。但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是,登记为共同共有并不意味着双方均等享有房屋份额,需要通过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确定份额,甚至婚姻存续时间亦可以作为一个考量因素。
具体本次评析案例,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加名一方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另一方的明确意思表示,最终亦是依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来酌情确定另一方可分得的份额。
福州专业婚姻律师蔡思斌提醒,事实上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4427号案件中,杭州中院仍然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并最终确定被加名一方可酌情分得20%份额。
因此,在类似情形中,当事人双方都要及时把握财产分割尺度,了解法院判案原则,在谈判及调解过程中尽量做到有理有节,莫穷追不放。
案情简介: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上存在争议。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一审杭州西湖法院观点:
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二审杭州中院观点:
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亦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