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考虑,有权以家庭或者夫妻的名义从事一些行为,这个权利在民法上就叫家事代理权,本文就以此展开阐述。
家事代理权是指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家庭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基于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当然享有法定代理权,除非实施法律行为的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行约定该法律行为仅归属于自己承受的以外,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受的代理制度。家事代理权属于“法定代理权”,夫妻双方均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在行使家事代理行为时无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家事代理权的成立条件有三个:(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法律行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或创设夫妻共同债务;(3)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内行使法律行为。享有家事代理权的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夫妻共同承受,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060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此条文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为防止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夫妻通过约定对家事代理权限范作出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超出约定限制范围,虽属无权代理,但对善意的相对人成立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夫妻共同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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