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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阿维转账到小荣账号的10万元,小丽与小荣各执一词。
小丽辩称:这张银行卡收取10万元后,有的转到亲戚账上,有的取现,有的刷卡消费。
小荣辩称:这10万元转账到我的账户上时,我正在海上执勤,对相关情况根本不知情。而且夫妻分居两地,小丽自行使用我的账号收取的款项属于小丽个人债务。
为此,小荣提供了单位证明,证明2014年6月至8月他在海上出勤。
阿维答辩称:小荣是10万元的实际收款人也是受益人,该笔借款发生、借条的出具及还款计划的承诺均发生在其与小丽的婚姻关系存续,小荣与小丽应对该1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小丽向阿维返还借款190万元及相应利息;小荣对上述借款中的1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小荣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首先,案涉借款发生在小丽小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小丽是以经营自有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借款,但小丽指定其中10万元转入丈夫小荣银行账户,出借人有理由相信丈夫小荣知悉并同意妻子小丽向阿维借款。
其次,根据小丽的陈述,其使用丈夫小荣的银行卡收取该笔10万元后,有的转到亲戚账上,有的取现,有的刷卡消费,并没有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直接用于公司经营。虽然小荣在提供了2014年6月至8月他在海上出勤的单位证明,但未能举证证明该笔款项在当8月份之前已经全部由小丽个人使用。
再次,小荣作为该银行卡的持卡人,允许其配偶使用该卡收款和取款、刷卡消费,亦可视为其对小丽基于使用该卡而产生的借款行为的认可。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确认该10万元借款是小丽和小荣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合意,判令小荣对小丽案涉借款中的10万元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正确,对小荣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债权人而言:对于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出借款项时,应同时要求“共债共签”,或留存夫妻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的证据。明确是个人债务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借款时要明确是否为个人举债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对借款用途、资金流转作出详细安排。
对于夫妻非举债一方而言:在婚姻期间,有权知悉及婚姻家庭利益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重要信息,对于配偶借款行为应当谨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