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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法 码】婚姻家庭法学·父母子女关系·抚养义务·抚养费承担 (l06010314)
【关 键 词】民事 抚养费 非婚生子 给付方式 给付能力 必要性 房产 机动车 财产 一次性给付 定期给付
【学科课程】婚姻家庭法学
【知 识 点】抚养费 支付方式
【教学目标】掌握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了解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时应考虑的因素。
【裁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二审
【案例效力】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
【案例信息】
【案 由】抚养费纠纷
【案 号】(2010)二中少民终字第02782号
【判决日期】2010年06月18日
【审理法官】艾明 邢述华 张春燕
【上 诉 人】米X(sebaochzhay mikhail)(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裴X江(原审被告)
【上诉人代理人】魏飞 苏宏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人】朱战芳(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
【争议焦点】
非婚生子女长期定居国外,且生父具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此时,非婚生子女可否要求其生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十八周岁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米X与被告裴X江具有亲子关系,被告裴X江应当支付米X自出生之日到十八周岁止的抚育费。由于被告裴X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有固定收入,但原告米X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裴X江有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能力,故依据我国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在被告裴X江表示愿意按月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应当判令被告裴X江按月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根据相关证据酌定。又因被告裴X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曾支付过的部分抚育费,故该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裴X江给付原告米X2005年1月27日至2009年10月的抚育费34 200元;被告裴X江于2009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米X抚育费600元,至原告米X十八周岁时止;驳回原告米X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米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首先,一审法院不应当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北京市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认定被上诉人裴X江具有固定收入。从百花园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该公司同行业平均收入中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裴X江并无固定收入;其次,被上诉人裴X江名下有机动车、房屋等财产,其本人亦开办公司,因此被上诉人裴X江具有一次性向本人支付抚养费的能力。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问题作出的批复,被上诉人裴X江亦应当一次性向本人支付抚养费。最后,被上诉人裴X江系在一审法院庭审结束后提交的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本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裴X江辩称:百花园公司同行业的收入情况不能作为认定本人收入情况的依据。由于本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本人有固定收入且无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而应当由本人分期支付抚养费。此外,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被上诉人裴X江一次性给付米X自2005年1月27日起至其十八周岁时止的抚养费十五万元;驳回上诉人米X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未经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在该子女长期由女方单独抚养的情况下,男方应当向该子女支付抚养费。至于抚养费是定期支付抑或一次性支付,则应当综合考虑男方的支付能力以及是否具有一次性支付的必要来确定。如果男方名下登记有房产与机动车,其本人亦经营公司,且非婚生子与女方定居国外,那么可以认定男方具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和必要,此时男方应当一次性给付非婚生子抚养费至十八周岁止。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并且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或者生母给付抚养费,且抚养费既可以定期给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至于是否应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需要考虑生父或者生母的负担能力及一次性给付是否确有必要。其中,生父或者生母的负担能力是决定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重要因素。故此,主张应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非婚生子女应举证证明生父或者生母具有一次性给付的能力。如果生父或者生母确实具有一次性给付能力,那么法院可以在综合考虑子女与生父或者生母的居住地、定期给付是否可能出现收取困难以及执行程序繁琐等因素,进而确定是否具有一次性给付必要性后,酌情判决生父或者生母给付抚养费的方式。
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子女的,该子女虽为非婚生子,但仍应享有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因而,在该非婚生子女始终由女方单独抚养的情况下,其有权要求男方承担非婚生子女直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与男方就应当定期支付抚养费还是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存有争议时,应当根据男方是否具有一次性支付能力以及是否具有一次性支付的必要来判断支付方式。如果男方名下登记有房产与机动车,且男方系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理人,那么应认定其具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能力。在此情况下,如果非婚生子女与女方将定居国外,那么分期支付抚养费可能导致抚养费收取困难、执行程序繁琐等情形,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确有必要。综上分析,男方应一次性给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止。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哪些内容,可否一次性支付。
2.生父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后,可否依据生活水平的变化适当增加抚养费。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米X(sebaochzhay mikhail)。
法定代理人:卡X(sebaochzhay ekaterina),俄罗斯籍,无业。系米X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魏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宏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X江。
委托代理人:朱战芳,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健。
上诉人米X因与被上诉人裴X江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艾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邢述华、张春燕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X(sebaochzhay mikhail)诉称:卡X系在中国的留学生,俄罗斯籍,2002年在天津大学读书期间,经同学介绍与被告裴X江相识。裴X江自称单身和卡X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3年开始同居。2005年1月27日卡X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非婚生有一子,即米X。米X出生后,裴X江将米X和卡X安置在通州区其妹妹家中,一直不管不问、避而不见,更没有给过任何经济上的帮助。在此期间,卡X得知裴X江已经有家庭。为了抚养米X及追讨抚养费,卡X独自在中国打工,经济上十分拮据。故诉至法院,要求裴X江一次性给付原告抚育费66.59万元。
被告裴X江辩称:2002年出国时,裴X江通过翻译和米X的法定代理人卡X相识。回国后,通过接触,双方有好感。之后裴X江知道卡X怀孕,其曾经让卡X做流产手术,卡X不同意。在米X出生后,裴X江给过米X五万元到十万元的补偿或者说是抚育费,并表示,如果米X确实是自己的孩子,则同意给付抚育费,但关于抚育费支付的方式和数额,同意以月或季度的方式,按照每个月500元至600元的标准支付。
原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裴X江与卡X于2002年相识。2005年1月27日,卡X非婚生一子即米X。现米X诉至本院,要求裴X江一次性给付抚育费至十八周岁止。
庭审中,经裴X江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亲权关系进行鉴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10月12日出具《鉴定书》,检验结果为:“在不考虑多胞胎、近亲与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裴X江是米X的生物学父亲。”裴X江为此支出鉴定费用三千元。
米X及卡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北京百花园科技应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裴X江自1995年8月至今经营有自己的公司。裴X江对此份证据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营业执照的年检是2005年,该公司现已经被吊销。(2)北京百花园科技应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证明裴X江在该公司占有80%的股份。裴X江对此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当按照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看收入情况。(3)北京市统计局数据及北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服务场所登记表,证明文化娱乐机构收入情况。裴X江认为此份证据和本案无关,行业的收入并不能代表个人的收入。
裴X江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收入证明,其内容为“裴X江。落款处有北京百花园科技应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米X认为:裴X江系北京百花园科技应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且是法人代表,不能证明其收入;且裴X江陈述说该公司已经被吊销,不可能为其出具证明。(2)北京市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其中,裴X江上年月均工资为1 500元。该表上有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公章。米X对此证据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米X系卡X与裴X江非婚所生,裴X江应当负担米X自出生之日起的抚育费。关于抚育费的数额,因裴X江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而米X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裴X江的收入情况,亦不能证明裴X江具有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能力。现裴X江同意按照每月500元至600元的标准、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米X对此不同意,表示坚决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故判决裴X江按月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根据相关证据酌定。裴X江虽辩解已经为米X支付过部分抚育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裴X江该辩解不被采信。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裴X江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米X2005年1月27日至2009年10月的抚育费三万四千二百元。
(2)裴X江于2009年11月起,每月给付米X抚育费600元,至米X十八周岁时止。
(3)驳回米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米X不服,提出上诉称:(1)原判以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北京市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为依据,认定裴X江有固定收入是错误的,根据北京百花园科技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园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裴X江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在该公司占有80%的股份,因该公司行业特点,决定了我方不能准确地核算出该公司的收入情况,只能参照同行业平均收入,故裴X江应认定为无固定收入。(2)米X作为一名俄罗斯籍公民,其日后的经常居住地也将在俄罗斯,原判按月支付抚养费不适当且不具有可行性。裴X江有自己的公司,名下有个人的房产及汽车,完全可以认定其具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能力。(3)原审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裴X江在原审两次庭审中均没有对其收入提交证据,但在庭审程序结束后,裴X江超过举证时限向法院补交了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对此逾期证据原审法院依法不应组织质证,但仍不顾我方的强烈反对以所谓的谈话形式组织质证,明显偏袒裴X江,并偏听偏信,违法采信失权证据。(4)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制度问题有批复,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故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米X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裴X江辩称:(1)裴X江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本人有固定收入;(2)认定裴X江的收入情况,不能依据公司的行业收入,更不能按照文化娱乐业的行业收入认定;(3)裴X江不具备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和条件;(4)一审法院审判没有程序不当的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裴X江与米X之母卡X于2002年相识。2005年1月27日,卡X非婚生一子米X。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裴X江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米X和裴X江之间的亲权关系进行鉴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10月12日出具《鉴定书》,检验结果为:“在不考虑多胞胎、近亲与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裴X江是米X的生物学父亲。”裴X江支付鉴定费用3 000元。
另查,裴X江系百花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该公司占有80%的股份。该公司营业期限为1995年8月17日至2025年8月17日,并于2009年4月17日办理2008年度年检。
裴X江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交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北京市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证明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1 500元,另提交百花园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内容为“裴X江。”米X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裴X江系百花园公司的大股东及法人代表,该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米X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本院调查裴X江的财产情况,裴X江认可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管庄村314号内房产系其在宅基地内建造,但未向本院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明;车号为京k81085的白色丰田车虽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经本院向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调查,裴X江于2000年7月17日购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509号楼6单元4/5层1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86.72平方米,总价人民币494 808元,并于2006年7月21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再查,米X现随其母卡X未在京生活。
本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根据查明的事实,米X系裴X江与卡X非婚生之子,裴X江对米X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米X及其母卡X均非中国籍,现亦未在京生活,而裴X江名下有购置的房产和汽车,其具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能力,故原判确定由裴X江按月给付米X抚养费的方式不妥,不利于米X的成长需要,本院对裴X江给付抚养费的方式予以变更。关于裴X江应负担米X的抚养费数额,因裴X江系百花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由百花园公司出具的收人证明可信度较低;对于北京市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中显示百花园公司向社保机构缴纳的裴X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1 500元,因该缴费基数不能完全确定裴X江的收入情况,故对于裴X江应给付米X抚养费的数额,本院考虑米X的实际需要、裴X江的给付能力及今后物价变动的情况,综合确定。米X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抚养费过高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1807号民事判决。
2.裴X江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给付米X自2005年1月27日起至其十八周岁时止的抚养费15万元。
3.驳回米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