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聚法案例综合柳北法院、法务之家、
案情简介
女方唐薇(化名)与男方苗栋民(化名)二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双方婚生小孩出生。为改善住房情况,夫妻二人合计着,他们可以先“假离婚”,离婚以后分别以男、女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待买完房产二人随即再复婚,这样一来双方分别购置的房产,不仅能享受到个人首套购房的各项政策优惠,而且家里面还能拿多出的房产进行出租,贴补家用,真可谓“一举两得”。于是,二人怀揣着“美好愿景”,于2018年2月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主要记叙:婚生小孩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2018年4月至7月,双方分别以个人名义贷款买下了柳州市某小区房产,位于小区12栋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16栋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期间,男方还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辆15万的小汽车。
2018年7月底,女方向男方提出复婚要求,被男方拒绝并告知,其与另一名女性已经结婚,现任妻子已怀孕,自己无法复婚。女方觉得男方离婚才5个月就另结新欢,应该早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已经出轨,却刻意隐瞒事实真相,没能遵守先前的复婚约定,所以要求男方再签订一份《离婚协议补充条款》。2018年8月,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主要记叙:1、女方拥有某小区位于16栋的房产,男方代为支付2018年8月至2046年7月5000元/月房贷;2、男方贷款购买的价值15万的汽车,由女方代为清偿剩余9万元车贷,汽车归女方所有等内容。补充协议签订后,男方向女方支付了5个月的房贷后,拒绝继续支付。女方无奈,个人支付了2019年全年房贷,期间女方找到男方多次协商,均未果,2019年7月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决男方履行《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约定的责任。
“复婚”能否兑现?补充协议效力如何?
2020年1月,柳北区法院家少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双方就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各持一词,争辩激烈。
女方认为,双方之间有“‘假离婚’买房,买房后复婚”的君子协定在前,所以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仅对小孩抚养事宜进行了协商,其他事宜并未处理。在女方发现男方不兑现“复婚”约定,存在欺瞒行为后,女方要求男方补签《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用作对上段婚姻未尽事宜的补充,男方亦同意自愿签订,补充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男方理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男方认为,离婚就是离婚,根本没有什么“复婚”约定,而且双方在离婚时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已将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事宜处理完毕。离婚后,其与谁结婚,何时结婚,女方无权干涉,其后的婚姻亦不会对女方造成任何影响。女方要求其后续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存在胁迫情形,且约定内容显失公平,故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如约定中记述的,由男方代女方偿还房贷的约定,柳州市某小区位于16栋的房产,是女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属于女方的个人行为,双方离婚后男方理应不再有代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女方主张双方离婚是出于买房而与男方进行的“假离婚”,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不存在真假一说,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对其办理离婚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预见性,在此对双方进行教育批评。
关于双方争议的诉讼案由问题,由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中所约定的房产、汽车等财产分配,系双方离婚后,以各自名义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将女方主张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更为适宜。
关于双方争议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法律效力问题,补充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补充条款中虽然出现“由男方代为支付”字眼,但结合补充协议的内容,男方陈述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是位于16栋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按揭款由男方承担;另,男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补充协议是被女方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故男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男方名下车辆问题,该车辆已由女方为男方垫付购车剩余车贷9万元,车辆现已过户至女方名下,男方应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女方相应垫付钱款。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法判决:1、苗栋民向唐薇支付房屋2019年全年房贷6万元;2、苗栋民向唐薇支付2020年1月至2046年7月房屋按揭款5000元/月;3、苗栋民向唐薇支付车辆贷款9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苗栋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虚假表示或者伪装表示, 亦称通谋虚伪表示或假装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做出的虚伪或者虚假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与相对人双方基于虚假意思表示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伪装表示,属于双方行为,客观上是双方进行的串通行为,主观上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