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老人与当地一女性确立恋爱关系,次年,老人为对方女儿女婿按揭贷款购房陆陆续续转款23万余元,并于2016年支付房屋装修费、家具家电费29万余元。2019年,老人与其对象解除恋爱关系。老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对象与其女儿返还上述款项,为此,法院会支持老人的主张吗?本文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2020年9月18日第03版中,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来源 | 人民法院报2020年9月18日第03版
2013年,老人与当地一女性确立恋爱关系。次年,其恋爱对象的女儿女婿按揭贷款购房,首付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30万元。基于共同生活意愿,老人在2014年先后转款12万元、11万余元用于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于2016年支付房屋装修费、家具家电费共计29万余元,并在当年10月,与恋爱对象及其女儿女婿一同入住涉案房屋。
2019年9月,老人因需要资金想以涉案房屋抵押贷款,协调无果至矛盾激化,对方拒绝老人在涉案房屋居住,后老人与其对象解除恋爱关系并搬离上述房屋。之后,老人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老人出资购买、装修涉案房屋是基于与对象的恋爱关系以及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意愿,且花费金额巨大,超越了正常人际关系间的赠与数额。且老人也并没有赠与的任何意思表示,认定为赠与与常理不符,因此对方构成不当得利。
该案中,老人与对方产生纠纷前已享有了一定时期的居住权,而案涉房屋价值并未贬损。法院综合考量,决定对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等物品的价值予以折旧,该部分总金额酌定为20万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而对老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则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上述老人出资的目的在于维系与所处对象的恋爱关系以及在案涉房屋共同居住。老人原恋爱对象的女儿等作为受益人,其得益的原因,系老人为其购买、装修案涉房屋所需支付金钱,以获得案涉房屋的居住权。但双方发生纠纷关系交恶后,对方拒绝老人在案涉房屋居住,老人也因此丧失了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其权益受到损害。至此,对方得益的原因已经消失,且作为案涉房屋所有者,再继续占有老人付出的金钱或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法院对老人要求原恋爱对象的女儿等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