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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7日,赵某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并于2015年3月10日在某银行网点填写信用卡申请确认函和《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2015年3月,某银行经核准后向赵某签发出卡号为51×××36的信用卡。截至2019年5月9日,该信用卡账户发生欠款本金余额399037.6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702.35元、利息98335.28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64416.96元。另查明,赵某与林某系情侣关系,双方2009年恋爱并同居生活,2017年底分手。双方曾多次协商信用卡返还问题,2018年1月1日,林某向赵某发微信称:“…那你把你所有卡都拿走吧”“…我不是故意用你的信用卡的,是因为我卡逾期过,办不了大额信用卡。你卡数没有逾期过才能办大额信用卡。…”赵某据此认为该信用卡为林某和赵某两人共同使用,应由双方共同返还。
【分歧】
本案中,情侣之间共用信用卡,分手后欠款由谁负担?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消费系赵某与林某共同所为,涉案债务与林某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应将林某追加为共同被告,双方共同向某银行返还信用卡欠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信用卡申请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赵某将信用卡交由林某共同使用,应视为授权行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赵某,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林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首先,信用卡申请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信用卡的普及便利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信用卡被他人甚至是亲人借用、冒用、盗刷、被透支的事件时有发生,作为信用卡申请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对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应当清楚,若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应视为授权行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涉案信用卡系赵某申办,赵某亦使用过,信用卡没有发生挂失情形,现赵某自愿将信用卡交付男朋友林某使用并消费,只说明赵某怠于行使信用卡管理和使用的持卡人权利,赵某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仍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履行义务。
其次,信用卡申请人自行返还欠款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赵某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某银行核发后,经赵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赵某,即便赵某将信用卡交由林某共同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林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且赵某和林某因同居期间共用信用卡等产生同居析产法律关系,与本案信用卡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赵某可另循法律途径向信用卡实际使用人林某主张返款付息责任。
最后,银行核发信用卡后对信用卡具体用途无监督义务。赵某申请信用卡后,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自愿将信用卡交付男朋友林某共同使用,赵某本身存在保管不善的重大过失。而某银行已经履行了发放款项的义务,本身并无任何过失。某银行核发信用卡后,信用卡申请人如何使用信用卡金额或者将信用卡交付何人使用,均系信用卡申请人的权利和自由,某银行无权干涉,亦无监督义务。
综上,赵某使用信用卡发生透支,视为某银行向赵某发放贷款,某银行与赵某因此产生借贷民事法律关系。赵某未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赵某将信用卡交由男朋友林某共同使用,不影响某银行依据合同相对性要求赵某返还信用卡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