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原告黎某与被告梁某走进婚姻殿堂。两人先后生下了两个儿子,生活过得有滋有味,但这一切从被告梁某因盗窃锒铛入狱后发生转变。入狱后,长期的分离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出现危机。2020年5月,原告黎某以与被告梁某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兴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各自抚养一个小孩。主办法官拿到案卷材料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服刑所在的监狱。
开庭当天,主办法官及书记员一行驱车前往监狱,准备视频开庭审理该案。开庭前,发现随同原告黎某一起到场的还有被告梁某的姐姐,两人关系看起来非常和谐,跟亲姐妹无异,法官意识到该案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大。
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和好,希望法院调解离婚,但对两儿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之初,被告梁某对原告黎某要求“一人抚养一个儿子、各自承担抚养费”的主张表现出了极大的抗拒。被告梁某认为两个儿子从小一起长大,亲密无间,如果父母离婚导致两小孩分开居住,会影响两儿子之间的兄弟感情,长久以往,不利于兄弟之间的亲情维系。但转身梁某又陷入了纠结:自己还在服刑期,还有一年多才服刑期满,如何能在服刑期让两儿子得到最优的照顾呢?一时间梁某犹豫不决。
经过询问,法官了解到原、被告的大儿子一直在被告姐姐家生活,由被告姐姐照顾,小儿子则跟着原告黎某一起生活。此次梁某姐姐同来,也是因为担心两人离婚会影响两小孩的成长,想听听两人是如何处理小孩抚养问题的。
于是,法官从抚养方案最优化、小孩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促使夫妻俩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能作出各自的让步。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刑满释放前,原告独自照顾抚养两儿子并独自承担两儿子的抚养费;待被告刑满释放后原告将两儿子的抚养权交还给被告,让两孩子跟爸爸有更多相处的时间,弥补入狱期间的遗憾。为了减轻被告的负担,原告黎某还主动提出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两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原告谭某起诉被告庞某的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均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均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谭某主张婚生女儿由其抚养,被告庞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庞某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两人争执不休。
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并不能仅仅听取父母双方的意见,也应该听取孩子的意见。主办法官根据原被告留下的信息到该中学找到谭某和庞某的女儿。经征询后,谭某和庞某的女儿希望跟随母亲生活一起生活。
法官最终作出判决:判决谭某和庞某离婚,婚生女儿跟随原告谭某生活,被告庞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诉,尊重女儿的意愿,也保证在孩子成长路上不会让原本属于她的父爱和母爱缺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与婚姻的终结
但不应成为孩子之间亲情的割裂
遭遇情感变故的父母应妥善化解矛盾
理性协商处理
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做出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
愿每一个孩子都能被世界温柔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