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称赞法官的判决,对案情进行讨论外,一些专业法律人也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对背后存在的法律关系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在本案的判决中有怎样的法律依据?未成年子女受到侵害应该怎么办?一起来看看专业的分析。
林萍在幼年时,曾经被亲生父亲林正性侵长达9年,这段悲痛的遭遇严重损害了林萍的身心健康。然而当母亲逝世父亲年迈无人赡养时,却将她告上了法院,要求她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3000元赡养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林萍考虑到自己曾经遭受的伤害、目前的身体状况与经济能力等,不同意支付原告赡养费合情合法,最终驳回原告林正要求被告林萍支付赡养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结果,
网友纷纷拍手叫好。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在父母年老时也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我国法律上也不支持解除亲子关系。
但在本案中,
为什么法律又支持女儿不赡养呢?
我国的法律规范存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两种,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三要素组成。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各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如法律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如宪法中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通常来说,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优先使用法律规则,但是也存在某些情况,不得不使用法律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
“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
“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在本案中,
如果判决幼年时被父亲严重侵害的被告
承担赡养义务,
可以说是极不公正,
严重违反社会正义。
因此,
法院可以引用公平正义的原则
判决不承担赡养义务。
如果父母严重不称职,子女或者近亲属或者社区妇联等组织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或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那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和措施有哪些?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因此,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法院限制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离异后,其监护人资格不受影响,但父母一方或双方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取消一方或双方担任监护人的资格。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是法定监护人。
至于监护人的变更,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死亡或丧失了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变更监护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监护人之间也可鉴定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谁可以申请撤销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以上个人或机构均可申请撤销监护权。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中,包括学校、医疗机构、社区组织、社会福利救助在内的社会各方面,都被赋予了相应义务和责任。邻居、老师、医生等等,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份责任与义务,为保护儿童权益挺身而出。
当个人力量无法阻止家庭虐童时,社区也应该承担起相应责任,关注重点家庭、接受邻居举报、及时调解劝阻,关键时刻报警并寻求法律支持。社区的保护机制能联合起所有正义邻居的力量,不仅能够更有效地帮助受害儿童,且更能在社区内形成保护儿童的舆论环境,对家庭虐童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作者系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