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为了将来结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商品房。但后来双方感情生变,对之前所购买的商品房权属发生争议,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法院如何裁判?请看下面的案例。
2015年11月,小李、小于作为共同购房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总价2187929元。首付款657929元,商业性贷款1530000元。小于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为1530000元。小李及小于父母向贷款人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就前述贷款,与借款人小于共同承担还款义务。随后,小于、小李作为抵押人签订《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以案涉房屋为前述贷款提供担保。2017年7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小李、小于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最终确定总房价为2185033元。后小李、小于因该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小李遂诉至法院。
小李诉称:按照双方支付首付款的比例,要求确认原告小李占案涉房屋产权比例为76.93%,被告小于占23.07%。小于辩称:涉案房屋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小于父母支付,请求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小李支付首付款500000元,小于支付首付款155033元;以小于为借款人所贷案涉贷款1530000元,于2016年1月1日发放,自2016年2月起按月正常扣款由小于偿还,本案一审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2018年8月2日小于提前还款500000元,2018年9月6日小于提前还款450000元;2019年8月22日小于提前还款结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案涉房屋为小李、小于二人按份共有,其中小李占57.89%(按照首付款500000元加上按揭贷款1530000元的1/2在总房价2185033元中所占比例确定)的份额、小于占42.11%的份额;小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于支付863563.04元。
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二审承办法官李任飞。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