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中国的民事法律即将进入法典化时代,也意味着老百姓的一切民事活动将受到这部法典的调整。《民法典》不仅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对当下乃至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发展中的问题作出了立法回应。《民法典》相较于之前的民事单行法有较大进步和创新,部分内容诸如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有观点认为此种规定没有必要。一方面,针对深思熟虑的离婚决定,这样的期间可能略显多余。另一方面,增加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有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设置离婚障碍之嫌。有网民表示,就算离婚时头脑发热,但还有复婚制度可以弥补,完全没必要设置这样一个期间。另外,部分网民担心,如果夫妻一方有家暴,设置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无疑对另一方是雪上加霜。甚至有网民说:“相比于离婚冷静期,可能大家更需要的是结婚冷静期。”
上述担心确有一定道理。一方面,近些年媒体报道的婚姻家庭消息多为负面消息。比如,2019年全国登记离婚的数据为415万对,接近去年全年结婚登记数(950万对)的一半,离结比高达44%,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适龄结婚人群的心理负担。且结婚率逐年下降的同时,离婚率确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整个社会对婚姻的态度貌似是消极的。另一方面,从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看,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的理由五花八门,有出轨家暴、婆媳矛盾,也有生活琐事、债务纠纷,其中最常见的一个理由就是“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由此看来,夫妻之间出现问题的原因貌似不是离婚时头脑发热,还和整个社会对婚姻的认识以及婚前了解的程度有关。但综合离婚冷静期设置的利弊看,该规则与上述问题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反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从价值层面看,离婚冷静的设置更有利于减少冲动离婚。如果说个人是社会最小的细胞,则家庭就是社会中最小的单元。婚姻的稳定不仅关乎家庭的和睦,更关乎社会的和谐和国家的安定。从此种意义出发,国家和社会需要对婚姻的维持作出一定的保护,以尽可能地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三十天的冷静期即是在此背景和理念下产生的。如果夫妻双方三句不合就冲动离婚,不仅对双方和家庭不负责任,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法谚有云:“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但自由不等于无所限制。不加限制的自由,势必会引发权利的滥用。从实践中看,虽然有一部分人在离婚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但还有一部分人的离婚却是一时吵架的头脑发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出发点,就是让当事人慎重地、考虑成熟后再行使自己的离婚权利。如果双方都考虑清楚了,相关事项也能达成一致,三十天对双方来说也并非遥不可及。婚姻自由从来不意味着婚姻可以随便,而是一旦作出选择就要受到相应的束缚。这种束缚既是忠诚、包容和理性,也是慎重、责任和成熟。
从法律层面看,冷静期的设置并没有为婚姻自由设置障碍,也不会成为家暴的“帮凶”。婚姻自由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中,离婚自由最重要的形式便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以及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民政部门后,由民政部门登记离婚。除协议离婚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诉讼方式离婚。该种方式主要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与否、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审理后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一种制度。
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针对的仅是协议离婚,非诉讼离婚。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的,并不受该规定的限制。至于家暴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往往也是通过诉讼离婚解决的。在诉讼离婚中,被家暴一方既可以选择分居的方式生活,也可以在发生家暴后报警或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方式进行处理。且一方存在家暴的,被家暴方只要证据充分,还会增加法院首次判离的几率。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