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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7年,就在全国首创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保障儿童权益最大化。
转眼,该项制度的试水已两年有余,目前进展如何?取得了何种实效?又遇到了哪些障碍?记者近日走进多家基层法院,对话参与者与专家发现:缺乏制度支撑及运行机制标准,导致普适性存难,成为横亘在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运行中的最大难题。
2012年10月27日,李明与沈华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的婚姻,走到了尽头。“谁来抚养患有遗传代谢疾病的女儿李明敏(化名)”这一问题,成为李明与沈华离婚的最大“拦路虎”。考虑到李明敏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无法直接向法院表达诉求,加之其又患有遗传代谢疾病,更无法为自己发声。2017年11月,普陀法院率先在全国首次创设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由熟悉妇女儿童保护工作的社会力量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站在儿童的角度表达诉求,争取权益。
“受命”后的四个月时间里,潘晓菁马不停蹄地走访了李明、沈华的单位、所在居委会及李明敏就医的医院等地方,准确地了解到了李明敏目前不能翻身、不会说话等情况;收集了与居委会的谈话记录、医院证明、孩子目前状况的视频录像等证据。最终,在法庭上,潘晓菁为不能说话的李明敏,发出了自己的声音,该案也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以调解结束。
普陀法院首例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的案件
那么,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机构——普陀法院,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适用情况,又如何呢?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适用该制度的案件数量并不多。普陀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王悦告诉记者,普陀法院已逐渐扩展了该制度可适用案件的范围,除了离婚案件以外,也在探索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中引入了该项制度。
如在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离婚后,儿子随男方生活,女方起诉到法院,称男方脾气暴躁,经常以管教儿子为由打骂儿子,要求变更抚养权。在此情况下,普陀法院聘请了有青少年工作经验的社工担任儿童权益代表人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社工向学校、邻居、未成年子女了解情况,向法院提交孩子受伤照片、老师笔录、男方姐姐笔录等证据,证明男方有家庭暴力的事实。最终,男方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最终法院支持女方诉请,变更了抚养权。
普陀法院的首创,也开阔了其他法院审理与未成年人相关案件的思路。2019年,崇明区人民法院就在一起确认商铺所有权案件中,首次引入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
杜某与沈某离婚时约定将一家三口名下的两套商铺全部赠与女儿小懿(化名)所有。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杜某却反悔拒不配合过户。6岁的小懿成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商铺所有权。
“在该起案件中,我们突破了普陀首例案件所划定的在离婚案件中适用的框架,大胆尝试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引用到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中。”崇明法院民事庭副庭长黄菲菲告诉记者。最终,该案在儿童权益代表人的参与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
“没有相关的制度支撑”、“没有普适性”、“有很多的限制”……作为一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方式,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能起到让未成年人在涉及自身权益的案件中主动“发声”、表达诉求的效果,然而,在回访的过程中,记者也发现,该项制度在“遍地开花”的路上,有着不少的阻碍。
儿童权益代表人出庭发表意见
“法院在探索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时候,并没有现成的法律依据能够提供支撑。”王悦表示,目前,只有在未成年人受到了监护人的直接侵害,或是案件诉讼中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可能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考虑设立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此外,王悦认为,法院所聘请的儿童权益代表人都是在本职工作之外,“兼职”利用空余的时间,走访当事人单位等地方,工作量大却没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案子一多,就很难保证代表人上交“作品”的质量。
“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及常规化的机制,我们在办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难点。比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就遇到过一个问题,由于小懿年纪还小,并不能独立的管理自己的财产,要等到她能够自主的处理商铺的时候,最少也需要10年。当商铺判给孩子后,后续谁来监管商铺都是问题。”黄菲菲认为,对于涉及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问题,因为没有一个“官方说法”,法院走的每一步都是未知的。
潘晓菁则认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普适性”稍显不够。“目前,只有在儿童监护人缺失的情况或者儿童无法自述表达自己权益时,有可能需要儿童权益代表人出面发声。那么今后是否可以跳出这个框架,让儿童权益代表人能够参与到各种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场合中,为保护儿童权益提出建议?”潘晓菁认为,在其他涉及儿童权益的场合,儿童权益代表人也可以发声。如,当有案子涉及到儿童的权益,但是该儿童的父母双方已经考虑到了他的权益,那么作为儿童权益人代表也可以介入。
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为何难以大规模的展开?这个问题的答案,或许是由于缺少一个“法律依据。“法院对儿童权益代表人的探索并没有现成的法律依据。但此前,少年审判中的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等制度也是在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由法院先行实践,再通过实践推动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王悦认为,儿童权益代表人等与家事审判的相关创新机制,经过实践证明是富有成效的,建议在诉讼法中增设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让工作机制成为诉讼制度,以落实改革成果,也能够在更广范围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为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儿童权益代表人这一制度虽好,但还需有更为完善的机制来支撑其发展。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则建议,从长远角度考虑,需建立一个由妇联、团委等部门推荐相关人员组成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员库,将有志于、有能力担当儿童权益代表人的人员纳入进来,定期更新、筛选。当有案件需要时,机构可根据个案特征选择人员库中符合涉案儿童情况来担任儿童权益代表人。此外,田相夏认为,为提高儿童权益代表人的各项能力,也可定期开展相关的培训,让儿童权益代表人能够更好地为有需要的儿童“发声”。
那么,是不是只有年纪较小的孩子,需要代表人来“发声”呢?“像8岁的儿童或者12岁的儿童,在现实生活中,他可以表达自己的想法,然而,他对于自己权益的认识,可能认识的并不是很清楚。”针对该问题,田相夏表示,还是应当根据孩童的不同年龄阶段,配备相应的儿童权益代表人,由代表人对孩子的不同需求进行评估,如夫妻双方关系、家庭环境、孩子的学习环境和未来的发展等方面,对孩子的目前现状及未来的发展需求做一个综合性的评判工作。田相夏认为,儿童权益代表人的工作应该不仅仅着眼于眼前,更多的应放在如何保障儿童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