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妻子因婆媳关系、两地分居等问题产生了矛盾。2019年,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期间,女方未出庭应诉,也未进行答辩,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小陈归男方抚养。女方判决并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依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调解为先,贯彻全程调解”的要求,经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随即委派了家事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
考虑到双方属于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小陈不满三岁,家事调解员从修复家庭矛盾和指导夫妻相处之道入手,一方面向男方分析双方并无感情彻底破裂的问题存在,为避免单亲家庭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劝说男方重新考虑是否离婚;另一方面指导女方在今后与家庭成员和谐相处,如尊重公婆的生活方式、不过于干涉公婆对小叔的经济接济等。
经过家事调解员耐心劝说和反复地沟通、协调,女方认识到自己在过往婚姻关系中的不当行为,借助二审庭询契机真诚地向男方及其父母道歉;男方也意识到珍惜夫妻缘分、家和万事兴的重要性,表达了与女方和好的意愿。
最终,本案以双撤结案。
2016年,钟某与黄某结婚,并生育了女儿小钟。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女方诉请离婚,男方认可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岁的小钟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要求改判女儿归其抚养。
女方认为男方不会照顾女儿,一直将其放在乡下寄养,且乡下的医疗水平不行,而男方则认为女方工资较低,没有抚养女儿的能力,起初对调解极为抗拒。
庭前阶段,家事调解员从有利于年仅3岁女儿成长、生活、接受教育等角度出发,反复地沟通。男方情绪有所缓和,表示愿意于开庭当日与女方进一步沟通。
鉴于上述情况,经办法官将原定的庭询调整为庭前调解。在家事调解员的沟通基础上,通过法官的调解引导,双方最终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并定期探视女儿。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案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对当事人和孩子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在离婚案件中达成一致、握手言和,离婚后的抚养、探视、与子女的相处方式等路径会比判决结案畅通很多。父母离婚本身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一定影响;如果离婚后父母关系恶劣,则对孩子造成的心理缺陷更不容忽视,甚至可能影响孩子的一生。”经办法官陈海仪介绍道,“所以我们在办理离婚、抚养纠纷案件时,坚持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调解,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引导父母放下成见,真正站在孩子的角度思考处理问题,携手为孩子创造和谐温馨成长环境。”
广州法院打造“三员”队伍
依托“广州万事兴”家事司法品牌,广州法院打造了一支包含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家事心理疏导员在内,共计650人的“三员”队伍,工作内容覆盖诉前调解、诉讼全程调解、调查、心理疏导等等。2019年至2020年3月,全面依托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化解纠纷4744件。
调解感想
崔栋
广州法院家事调解员,中南公证处主任
公证作为我国预防性司法制度,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重要司法资源,是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而家事司法兼及规则之治、事理之晓、情感之动,在推进家事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努力探索“情理法”三位一体的模式。
我依托家事调解员和公证员的双重身份,根据长期提供家事方面公证服务的经验,运用法律专业分析的手段进行家事调解,协助法官参与继承、离婚、抚养等家事案件的调解和调查。同时,运用家事领域的公证服务工具与法院诉讼有效形成互补,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共赢”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