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个老当事人带着她的朋友过来咨询。来的是一个面相憨厚的年青人,讲述他爷爷名下有一幢祖遗房屋计有二百多平方米。他爷爷有四个子女。本着祖遗房产应主要归长房长孙继承的理念,又怕他父亲不方便处理,遂立下遗嘱称该祖屋的一半由长孙继承,其他一半由另外三个子女继承。他爷爷去世后,几个叔叔姑姑不服气,一直闹着说遗嘱不公平。他父亲为维系亲情出于家庭和睦考虑,他本人、父亲与三个叔叔、姑姑重新签署爷爷遗产处理协议,他们家作了一定的让步,由他们家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剩下三分之二再由三个叔叔、姑姑继承。不想后续房屋遇到拆迁,需要办理相关拆迁补偿领取手续时,姑姑还是说不公平,要求重新平均分配祖遗房屋等,以致相关拆迁补偿款迟迟无法领取。
这下他火了,觉得自己明明已经作了让步,想息事宁人尽快解决争议,不想最后还是不能顺利解决。如还是要通过诉讼解决的,他还不如坚持以前的遗嘱,自己先分得一半呢。
哟,法律问题来了,他能否撕毁遗产处理协议,重新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呢。
第一个焦点:遗产分割协议效力是否高于遗嘱?
正常情况下,有遗嘱的遗产应按遗嘱处理。但如所有法定继承人自愿就遗产分割重新达成协议的,这等于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的权利,同意重新由各法定继承人协商处理并协议进行分割。该遗产分割方式并不违反法律,符合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参照《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遗产分割应以遗产分割协议为准,就不再按照原遗嘱执行。
第二个焦点:真按遗嘱执行,该当事人作为孙子的身份亦无法继承一半遗产,损失更大
为什么呢?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给大家划重点了,注意注意: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内。
这样,上述爷爷立下的遗嘱虽表明遗产的一半由孙子继承,但由于孙子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行列里,该“继承”法律性质应该是遗赠。而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规定,该当事人应在爷爷过世后二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但其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有接受遗赠。如此,他受遗赠50%份额就视为放弃,重新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的。
这个误区其实很多人都不知道,包括有的法律人都不会那么在意。以致经常有孙子辈当事人错过表明接受遗赠的时间,导致巨额遗产眼睁睁就没了,非常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