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朱宁宁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继承人宽恕制度、亲属的定义、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遗产管理人制度等规定。
委员们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对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与此同时,委员们指出,民法典继承编的修改应当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更加细致完备的民事法律制度,为相关民事主体提供更全面的继承法律保障。
审议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成为热议焦点。草案二审稿第九百零六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为了更好地保障私人合法财产权益,委员们建议,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调整继承人顺序,增加替补继承制度、后位继承制度等。
朱明春委员指出,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人继承,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草案虽然也提到替代继承的问题,但如果取消了继承权人的子女,儿子辈被取消继承权,他的孙辈是没有替代权的,“如果法定继承人扩大范围就没有这个问题了。法定继承人扩大范围,更有利于私人财产的合理保护”。
卫小春委员建议将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也列在法定继承人当中。“这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的社会氛围。现在家庭小型化,兄弟姐妹越来越少,人也都长寿了,90岁也是司空见惯,甚至更长。如果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的话,可能会造成遗产没有人继承。”
吴立新委员也赞成扩大继承人范围,减少出现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像叔侄等关系都是较亲的血亲,在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三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建议增加第三顺序。”
乃依木·亚森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或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经人民法院认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的理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沿用了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负相互有扶养义务,所以也应相应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通过立法明确赋予他们第一顺序的继承权,保障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有利于通过立法促进家庭成员依法履行义务并相应享有权利。
同时,刘修文还建议设立替补继承(遗赠)和后位继承(遗赠)规则。他具体解释说,替补继承是在遗嘱中明确一旦遗嘱继承人或授遗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情况下规定延伸替补继承情形,是延伸遗嘱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后位继承,指可以将遗产继承给尚未出生的人,给予遗嘱人更多选择,将遗产留在家族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