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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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基于身份关系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抚养费的请求权虽与身份关系有一定联系,但在性质上仍属财产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设定诉讼时效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但追索抚养费的一方为未成年人,不能强求其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及其法律后果并积极行使权利。如果因监护人疏忽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未成年人权利受到影响,将会影响其健康成长。因此,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一般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但被抚养人成年以后,再追索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应自被抚养人成年或独立生活的次日起计算,超过两年则被抚养人丧失请求权。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某甲2000年9月11日出生,2018年5月7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此时刘某甲仍未成年;虽然诉讼中刘某甲年满十八周岁,但直至二审审限届满,刘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未超过两年。所以,刘某甲追索抚养费未超过诉讼时效。
此外,支持被上诉人刘某甲继续追索抚养费有利于更好保障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本案中刘某甲2016年4月以来的生活和教育等费用均依赖他人支持帮助,支持刘某甲追索之前的抚养费对此是一种补偿。其次,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中刘某甲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读书,无经济收入来源,其并未主张十八周岁之后的抚养费,而仅主张之前的抚养费,更应当予以支持。再次,如果对被上诉人刘某甲继续追索抚养费不予支持,无疑会助长个别父母拖欠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以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上诉人刘某甲继续追索年满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