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该房屋为骆女士与其三孩子共有,继子不享有所有权
骆女士与其3个孩子认为这祖屋与张先生的儿子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没有权利要求继承,遂一纸诉状将张先生的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
从前夫那继承的房屋,继子要求继承
骆女士说,1969年,她与徐先生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1979年,徐先生继承了位于临海城关的一处祖屋。1983年8月29日,徐先生因故去世,该房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骆女士和她的三个孩子。
骆女士认为,该房屋是其前夫徐先生的祖屋,徐先生因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徐先生去世后,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发生法定继承,即在骆女士分得一半房屋所有权后,再由骆女士与她的三个孩子继承剩余房屋财产份额。因此,她和三个孩子拥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而张青和陈伟不享有房屋的继承权,更无所有权。骆女士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房屋为她及三个孩子所有;张青和陈伟协助他们办理该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
继子认为:该房屋此前被出典,是其父出资赎回,应享有继承权
对此,张青和陈伟说,1983年,骆女士的经济很困难,与其父结婚时,骆女士的大女儿11岁,儿子9岁,小女儿6岁。当时,父亲经济状况很好,骆女士曾对别人说,只要将她的子女带大就可以的,并承诺祖屋她是不要的。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查明,该房屋确实曾被出典,在骆女士改嫁之后被赎回。
法院: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能依金钱给付行为当然取得不动产物权
张青和陈伟辩称骆女士与其父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其父亲出资回赎讼争房屋,故该赎回的房屋应视为骆女士与其父的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对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其父即使有出资也不能依金钱给付行为当然取得不动产物权。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为骆女士与其三孩子共有,张青和陈伟不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