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评析:母亲过世后,父亲未经女儿同意,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该转让行为能否生效?能否要求产权恢复登记至已过世父亲名下?(上)
–一个没有专业离婚诉讼律师参与的离婚协议书留下的坑
笔者今天想要跟大家分享一个真实且十分常见的例子。张某和李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子张乙。2013年11月,张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协议离婚时两人协商一致婚内共同购买的房子离婚后就归孩子所有,孙乙由张某抚养。基于抚养权归张某,张某便同意房屋剩余每月贷款由其承担,这样张某便可以和孩子一同居住于房屋内。双方就这样签订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
然而,离婚后,李某并没有搬出婚内居住的房产,而张某则必须每月根据离婚协议按月偿还贷款,独立抚养孩子张乙,然后继续与李某共同生活、居住在一个房子里。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多方协商无果之后张某才去咨询,然而,此时张某又能以什么理由赶走李某呢?房子已经归孩子张乙所有,张某也不是所有权人,无权驱赶李某。而李某作为孩子母亲,对孩子也有监护职责,包括对孩子的房产亦有监督管理职责。张某又有什么合法理由驱赶李某?
离婚处置房产归孩子,本是稀松平常的事。张某之所以会掉入如此大坑,完全是因为离婚协议书草拟时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就居住问题作出约定。对于原先共同生活、居住的房子,在约定权属、约定房贷由张某承担之后,理应同时约定李某搬出的时间,以及李某无权继续居住使用,房屋应由张某和张乙继续居住使用,如此便能解决这一问题了。可能只是一句话、一行字的问题,但却往往对事实情况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所以说,离婚协议还是应当咨询专业福州离婚诉讼律师,如此才能避免类似大坑。
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原创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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