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分享: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为了尽快与他人结婚,前夫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给付50万元安家费,但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前夫却不再提起这50万了。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前妻在离婚后向前夫要求给付安家费50万元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王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显示,因王某在外有第三者,李某与王某自愿离婚,王某需要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安家费50万元。李某与王某离婚后,王某与第三者随即结婚,但王某并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给付李某安家费50万元。李某认为王某当时急于和第三者结婚,故提出给李某50万元安家费,现在离婚后,王某又表示不同意支付这50万元了,属于违约。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李某安家费50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之所以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因为脑子混乱且受李某威逼。当时他并不同意给付50万元,也不想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李某天天威胁他,如果不给这50万元就要去他单位闹,因此王某是迫于无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主张离婚协议书是受胁迫所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王某提出的该主张。而且从王某在与李某离婚后随即与他人结婚的事实来看,李某主张王某是为了与他人尽快结婚才同意给李某50万元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信性。此外,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存在可变更、可撤销和无效的理由及其他违法事实,故法院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予以采信。故王某同意给李某50万元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理应履行协议书的内容给付李某安家费50万元。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给付李某安家费50万元。(文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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